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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躲避购销损失

时间:2012-03-01 17:17来源: 作者: 点击:
2006年4月份东营某公司与淄博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双方约定淄博公司向东营公司买机器设备一套,价值163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淄博公司向东营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2006年5月份再支付货款80万元,东营公司负责于2
2006年4月份东营某公司与淄博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双方约定淄博公司向东营公司买机器设备一套,价值163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淄博公司向东营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2006年5月份再支付货款80万元,东营公司负责于2006年6月1日前将设备运至淄博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

 

  2006年4月份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双方约定淄博公司向东营公司买机器设备一套,价值163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淄博公司向东营公司支付20万元,2006年5月份再支付货款80万元,东营公司负责于2006年6月1日前将设备运至淄博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淄博公司自设备交付之日起10内支付东营公司50万元,剩余13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质期满后淄博公司交付东营公司。双方约定如有争议,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合同签订后,淄博公司即向东营公司支付20万元定金,东营公司拿到定金后并没有积极的准备,淄博公司在得知情况后咨询曹律师,曹律师与淄博公司人员一同去东营调查取证,在得到大量的证据后,曹律师得出结论为东营公司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果再将80万元打到东营公司帐上,将会给淄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如果不支付80万元货款又会让东营公司拿到淄博公司违约的证据。曹律师给淄博公司出具了律师意见书,在得到淄博公司的认可后,给东营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保证自己能如期履行合同,如果不提供财产担保,将不再支付80万元及以下的货款,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东营公司那时已经陷入经济危机,根本无力提供担保和履行合同。在接到曹律师的律师函后东营公司一直未給曹律师答复,由此曹律师更加确认了他调查所获取的材料。曹律师在争得淄博公司的同意后,向淄博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经过仲裁,裁决东营公司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属预期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因为曹律师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使得仲裁的裁决很快得以执行。在执行完毕后不久,东营公司即因为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曹律师的行为得到了淄博公司的高度肯定,不但使得淄博公司减少了100万元的损失,还使淄博公司获得了双倍赔偿(40万),避免了因为东营公司破产导致的财产清偿不能得情况,使淄博公司避免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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