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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债务追讨和防范(2)

时间:2012-03-01 17:17来源: 作者: 点击:
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玩具,交货时乙方发现玩具的质量不合格,不予支付甲方的加工费 1、背景知识 承揽合同(hetong)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hetong)。 承揽包括加工
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玩具,交货时乙方发现玩具的质量不合格,不予支付甲方的加工费 1、背景知识 承揽合同(hetong)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hetong)。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合同法》

  四、关于合同标的物是否已经由农机公司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彼得益中心对于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在于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年内,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标的物进行修理及更换零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已经由农机公司收取,且农机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在约定期限内出现了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彼得益中心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已经由农机公司验收合格。农机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出,产品的最终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因玉米联合收获机存在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农机公司以此作为本案合同项下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在农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即最终用户书写的收据中记载,4万元的性质是事故补助款。在该收据中,既不涉及玉米收获机的质量问题,也未将有关款项确定为农机公司或者彼得益中心的赔偿金。凭借上述证据,一审法院可以认定最终用户在使用玉米收获机的过程中发生过事故,但不足以认定作为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

  五、关于农机公司的违约责任。农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07年10月30日之前向彼得益中心给付余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彼得益中心要求农机公司给付余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六、关于农机公司的反诉请求。基于前述分析,一审法院对于农机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以支持。如农机公司认为目前依然有必要要求彼得益中心向其交付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可以另行向彼得益中心提出其要求。在本案中,鉴于农机公司无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彼得益中心此项义务不作判定。

  综上所述,判决:一、农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彼得益中心三万五千八百元并自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二○八年十一月四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彼得益中心给付利息;二、驳回农机公司的反诉请求。

  农机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农机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范畴,彼得益中心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并且二审法院认为农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故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农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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