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石油集团承揽合同案(4)

时间:2012-03-01 10:36来源: 作者: 点击:
石油集团承揽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承揽合同性质的认定及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归责 [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热电厂将维修厂房的刮白工程承包给被告李xx的维修队,2005年9月10日李xx雇佣原告等8人刮白,每平方
石油集团承揽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承揽合同性质的认定及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归责 [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热电厂将维修厂房的刮白工程承包给被告李xx的维修队,2005年9月10日李xx雇佣原告等8人刮白,每平方米劳务费3元,面积6000平方米,原告于2005年10月3日1

  (3)刮白工程是一项内容简单的工作,非技术含量高或高度危险工作。因此,其不需有相应施工资质即可完成。而李xx经营的建筑维修队在有可以进行此项工作的。因此,吉林油田在选任李xx经营维修队作为承揽方进行刮白是不存在选任过失的。

  (4)吉林油田与张xx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吉林油田对于张xx不存在定作,指失与选任上的过失。

  综上,可以认定吉林油田不存在定作,选任,指示过失。

  2、定作人李xx存在定作指示过失。

  李xx在承揽了吉林油田热电厂的刮白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即主厂房的刮白转包给张xx。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存在定作、指失上的过失。刮白工作虽然是简单的劳务工作,不需要相关的资质即可完成,但对于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还是应当具备的,本案中,作为定作方的李xx在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条件的张xx的选任上是存在严重过失的,故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