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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2)

时间:2012-03-01 10:25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促使各国的经济交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贸易的主流方向。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了合同的订立细节。合同依然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标准,也是纠纷解
导读: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促使各国的经济交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贸易的主流方向。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了合同的订立细节。合同依然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标准,也是纠纷解决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注重合同的实质要件,其

  (1)要经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导致失效的四种情形,即: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亦基本相同,但较之后者更加富系统性。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该法并未进一步规定缄默或不行为是否构成承诺,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有所出入,后者明确规定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对于承诺的时间,《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但当事人有另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同法》第25条和第26条中还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规则与该法上述第16条中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规则相同。

  ?按照《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应规定是一致的。应当注意的是,承诺不存在撤销问题,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受要约人发出了承诺,但却可能在法律上并非承诺,而是新要约。这些情况是: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均为新要约。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受要约人的承诺对诸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者,均为新要约。但是,如果承诺仅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变更,则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法》中的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应规定均无相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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