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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4)

时间:2012-03-01 10:25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促使各国的经济交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贸易的主流方向。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了合同的订立细节。合同依然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标准,也是纠纷解
导读: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促使各国的经济交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贸易的主流方向。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了合同的订立细节。合同依然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标准,也是纠纷解决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注重合同的实质要件,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默示责任,当事人不能改变,更不能排除。《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了订约过程中的保密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责任。但《合同法》并未对“商业秘密”作办界定,因此需要通过对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解释,来界定《合同法》中的“商业秘密”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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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中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规则。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按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在《合同法》中,对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作了区别。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相分离的。那么,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什么呢?实际上,这是指关于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概括言之,关于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有两类:一类是法定的特殊生效条件,例如审批、登记、备案等;另一类当事人自定的特殊生效条件,即附条件生效合同中的生效条件。

  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中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特殊生效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进出口许可证或配额并非合同的法定特殊生效条件,而只是中国当事人进行个别商品进出口交易的具体许可和授权。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上,当事人自定特殊生效条件的情况时常可见。按照《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并未对当事人自定特殊生效条件作任何具体限制。不过,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条件约定得不适当,则容易导致复杂的合同争议的产生。

  其次,《合同法》中规定了致使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招待会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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