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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3)

时间:2012-03-01 10:25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促使各国的经济交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贸易的主流方向。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了合同的订立细节。合同依然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标准,也是纠纷解
导读: 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促使各国的经济交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今国际货物买卖已成为贸易的主流方向。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了合同的订立细节。合同依然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标准,也是纠纷解决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注重合同的实质要件,其

  然而,就合同的订立而言,《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无相应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宋体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无此种详细的规定。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法》对合同的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格式条款亦称格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附和合同等,格式条款常常用于合同对方当事人广泛的交易,如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供气和大众消费等交易。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并非仅仅是大公司企业拟定印制的,很多中、小公司企业亦往往有看书的格式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上,格式条款亦早已为众多当事人使用。使用格式条款具有方便、简单、快捷的优点。但同时却削弱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主权,容易产生不公平,例如可能会产生不平等地有利于或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40条对合同的格式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了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很富有实际意义,也弥补了我国原来合同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无相应的规则。不过,《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很明显的局限性。特别是,《合同法》中并无任何条款对“格式冲突”(battle-of-forms)问题作出规定。这是将来修改《合同法》时应予补充的。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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