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电话: 电话: 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设计费余款合计拾肆万陆仟零贰拾陆元(1
合同仲裁类——工程合同纠纷案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电话: ××× 电话:××× 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设计费余款合计拾肆万陆仟零贰拾陆元(146026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发包人)委托申请人(设计人)设计其整体厂区工程,为此双方在2008年5月16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相关的设计依据、内容、费用及支付、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依据该合同第一条规定,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193385元,第八条支付方式中8.2规定:“每个单体建筑施工图交付给发包方时,发包人结清相应单体建筑的设计费,不留尾款。在设计费结算时,应根据每个单体建筑的实际图纸上标示的面积结算,设计收费标准应按照钢结构厂房6元∕㎡,办公楼宿舍5元∕㎡计算。”及第九条双方责任中9.1.3规定:“发包人要求终止或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两万元定金后,申请人就积极开始投入设计工作,但当申请人已经完成大部分设计任务后,被申请人却以厂房位置变更为由,对申请人设计的图纸不再使用,也不给相应的费用。根据申请人完成任务的情况,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的设计费分别为: 1.1﹟厂房13230平方米,核算设计费每平方米为人民币6元,总计是79380元,因未完成超半工作量,被申请人按规定应支付总费用的一半为39690元; 2.3﹟厂房8100平方米,核算设计费每平方米为人民币6元,总计是48600元,因未完成超半工作量,被申请人按规定应支付总费用的一半为24300元; 3.2﹟厂房11591平方米,核算设计费每平方米为人民币6元,因全部完成设计工作,总计是69546元; 4.倒班房(即合同中的宿舍楼)3292平方米,核算设计费每平方米为人民币5元,因全部完成设计工作,总计是16460元; 5.办公楼6412平方米,核算设计费每平方米为人民币5元,因未完成超半工作量,被申请人按规定应支付总费用的一半为16030元。 以上各项工程设计费用合计人民币166026元。因为被申请人前期已预付定金20000元,冲抵相应的设计费,故被申请人还应支付146026元。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此事,被申请人均不予理睬。对此,申请人依据设计合同第十一条仲裁条款的规定提起仲裁申请,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等法律规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此致 合肥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