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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3)

时间:2012-02-29 14:15来源: 作者: 点击:
合同仲裁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电话: 电话: 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
合同仲裁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省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电话: 电话: 被申请人:安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设计费余款合计拾肆万陆仟零贰拾陆元(1

  其中,这里所说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不一致的地方,这是因为申请人是按照经过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的,在合同中注明了在结算设计费用时,应该按照最终的建筑图纸上实际建筑面积结算,所以经过审批的建筑面积一定是最终的建筑轴线面积,而最终施工图纸上的建筑面积是以建筑外墙来定的面积,通常比规划图上的建筑面积大一点,这就产生了施工图设计完毕的2#厂房和倒班房的最终核算面积比规划图上的面积大一点,而其余建筑的面积就按规划图上的面积来定的,所以应该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申请人的工作量是科学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庭审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图纸是和建筑施工图纸是完全分开的设计工作,不应该核算设计费用,这就完全曲解了设计工作的含义,狭义的认为设计工作就是最终提交给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这样认为是不合理的。此点在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由中国建筑设计协会主编的建筑设计劳动定额中有详细阐述,详见建设部文件——建设[2000]207号。此定额中总说明中第六条:定额的设计阶段工作内容中第2条,原文是:2、初步设计阶段:按业主和建管规划要求,从研究基本资料、工程、环境和使用要求开始,直到参加初步设计审批及修改调整全过程。此次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开展设计工作,从规划局出具的意见和建管部门对单体建筑外形提出的意见,申请人根据规划局做的规划修改并直至规划通过,都说明,除2号厂房和倒板房全部完成施工图设计外,其他设计工作已经完全符合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另见定额附录一:综合工作量比例参考中,充分说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后期服务是整个设计工作的紧密相连的工作步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设计合同封面上注明的是厂区整体工程设计,并非是单纯的提交施工图纸,理应包括规划、效果图、前期设计、后期服务等。最终提交的设计文件虽然是施工图纸,是因为有了它,前期的设计工作已经只是铺垫,不起到满足施工的作用,所以合同上只需要注明提交的最终设计成果是什么,不代表前期的各种设计工作可以不用做或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如按被申请人提出的只要最终的设计成果,那么是否后期服务也不含在内?因为后期服务也不在合同上注明,如果没有后期服务,工程没有设计单位验收,又怎么能够完成工程报建工作?显然,被申请人提出的施工图前期的设计工作不属于合同上注明的设计内容,就不应该给予设计费用是不合理的。

  以上各项工程设计费用合计人民币166026元。因为被申请人前期已预付定金20000元,冲抵相应的设计费,故被申请人还应支付146026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庭审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设计费是按照申请人交付施工图为付款条件,没有交付施工图,被申请人就不应支付设计费。这种观点依然是正常履行合同的观点。而现在双方的合作无法继续了,合同已经解除了,被申请人只能按照解除合同的支付条件来付款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施工图,那是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申请人已经付出了劳动,被申请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费用,这不仅是被申请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体现了对知识的尊重。被申请人不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本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建议仲裁庭予以支持。

  此致

  合肥市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xxx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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