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下面就劳动
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下面就劳动争议的界定、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以及当前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争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们在诉讼中所称的劳动争议,通常指的就是狭义的劳动争议。 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 2、内容具有限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关系、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例如赔偿加班工资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等。 二、劳动争议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争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根据职工人数的多少,劳动争议划分为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不满三人的,则分别为个人争议。集体争议与团体争议不同,团体争议是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争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而集体争议的主体仍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划分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主要意义在于设定两者在争议处理中的不同程序。个人争议的处理适用一般程序。集体争议则有特殊的要求:职工当事人在三人以上,但不满三十人的,虽也适用一般程序,但必须推举代表参加处理活动。 二是根据争议的内容,劳动争议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劳动者或其团体就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设定的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是权利争议。权利争议是为实现既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它属于法律问题,故又称为法律争议。如支付拖欠工资争议、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等。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工会就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发生的争议是利益争议。利益争议是为创设将来的合同,设定将来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它涉及的不是法律问题,故又称经济争议。利益争议与集体争议是不同的,利益争议的主体是工会,争议的内容是将来的劳动条件,表现形式是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而集体争议是多数劳动者共同提起的争议,争议的内容是现有权利的确认与执行,依据来自于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者已经订立的集体合同的规定。权利争议因涉及的是法律问题,一般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利益争议的解决没有可引用的实体依据,无法通过诉讼作出裁判,一般通过调解、调停、仲裁等和平方式解决处理。根据争议的内容,劳动争议还可细分为工资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劳动保护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争议等。我们通常所称的劳动争议,实际上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持劳动争议裁决书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这种诉讼形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也称劳动争议的主管制度,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与其它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目前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首先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劳动争议的最终判决。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1、人民法院受理的应是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经过仲裁裁决后的案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