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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合同混同

时间:2012-03-01 11:44来源: 作者: 点击: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它们虽有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它们虽有共性,但又各具特殊性,应分别考察。本节仅讨论第二种类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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