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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有验视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2)

时间:2012-03-01 11:44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原告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承诺为A公司运输七件礼品盒,后原告又与被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托运单,即代承运契约书,约定由被告作为实际承运人将上述礼品盒由北京市运往山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原告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承诺为A公司运输七件礼品盒,后原告又与被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托运单,即代承运契约书,约定由被告作为实际承运人将上述礼品盒由北京市运往山东省威海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输货物名称为礼

  4、承运人的开拆验视义务符合行业惯例

  随着我国运输行业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承运人开拆、验视包装货物已经逐步成为一种行业惯例。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亦认可,承运人在对方交付货物时开拆包装、查验货物是一种行业惯例,同时被告认可其未对原告交付的礼品盒中货物性质进行查验。

  (二)承运人的开拆验视义务是不真正义务

  承运人的开拆验视义务并非一种给付义务,其性质应为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法律不强制其履行,但行为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和照顾而应当履行的行为要求,其违反将使行为人遭受利益减损或不利益。不履行不真正义务,通常只会影响自己的利益,而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不真正义务可产生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其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

  一般而言,不真正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当事人负有不真正义务。这种义务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负有的。二是负有不真正义务的当事人违反了不真正义务。三是违反不真正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则法律会以直接规定或推定的方式使不真正义务者失去一个较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物流企业,在原告仅填写了“礼品盒”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法对所承运的礼品盒进行开拆和验视,以确定所承运货物的具体性质及合法性,但被告却未实施该项行为,而是草率的将原告交付的货物投入了运输。在被告违反了不真正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对事实进行判断时,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定,即包装货物性质并非其表面所显示的礼品盒;此外,原告所提交的A公司、收货人证明,以及原告赔偿A公司的单据等证据,也足以证明货物的实际属性。因此,法院可以综合上述情形认定礼品盒内的实际货物为原告所主张的银质贵金属制品,应当依照货物的真实属性予以赔偿。由于原告违反了如实告知货物属性的合同义务,被告违反了安全运输货物的主给付义务,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酌定的方式确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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