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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的储蓄合同纠纷案(2)

时间:2012-03-01 11:44来源: 作者: 点击:
徐州审判2008年第6期--占爱英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 燕 孙法瑞发布时间:2009-02-17 21:19:34 【要点提示】 储 户将一定数额金钱存储到银行之后,
徐州审判2008年第6期--占爱英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 燕 孙法瑞发布时间:2009-02-17 21:19:34 【要点提示】 储 户将一定数额金钱存储到银行之后,其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储户对存储到

  虽然工行云龙支行提出凭密码所为的行为视为持卡人自己所为,但其上述抗辩主张,系基于其向占爱英发放的牡丹灵通卡章程规定的“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 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的格式条款,因该条款明显免除了工行云 龙支行的义务并加重了存款人的责任,依法应不产生免除工行云龙支行责任的效力。

  综上,工行云龙支行对于存款的遗失存在过错,对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损失的70%为宜。

  同时,占爱英未能妥善保管密码,亦是造成其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原因之一,占爱英同样具有过错,对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以承担损失的30%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撤 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7)云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以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 州云龙支行一次性向占爱英支付人民币10.927万元。三、驳回上诉人占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合计6840元,由上诉人占爱英负担2052元,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负担4788元。

  【评 析】

  审判实务中,储蓄合同纠纷已经大量出现,尤其是存款被冒领而引起的纠纷,争议问题较多,处理的意见分歧较大。本案中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应当分析以下因素:

  一、存款的性质。笔者认为在存款合同成立以后,存款所有权归属于银行,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是债权。理由:1、当存款人提取现金时,银行不必归还编码相同 的“原物”,只需偿还数量相等的本金和利息。2、在银行破产倒闭案件中储蓄存款人不能以所有权人的身份,通过行使取回权享有直接取回自己存款的权利,而是 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3、实践中,金融机构遭到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暴力抢劫所受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若没有转移所有权,该风险应由存 款人自己承担。4、存款人的资金一存入银行即与其他人的资金混同,存款人无法判断银行的经营处分行为是否涉及自己的存款。故本案中,存款冒领人持伪造的储 蓄卡骗取的是银行的金钱,而非存款人占爱英的财产,存款人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银行存款被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工行云龙支行不能以该案件公安机关尚未侦 破为由拒绝履行其对债权人占爱英的付款义务。

  二、双方对存款被冒领的过错认定。储蓄机构在办理存取款业务应当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务,确认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合 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以及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作为金融机构,银行较个体存款人更能经济、合理地控制危险。银行对自己的服 务设施、设备的性能等比储户有更多的了解,亦具有强大的力量和更为专业的知识,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银 行可以通过在磁条信息上增设有关卡片或改进磁条的技术含量,以有效鉴别储蓄卡的真伪。本案中,工行云龙支行的ATM取款机没有鉴别出来冒领人伪造的银行 卡,造成占爱英银行帐户内存款被冒取,其取款设施存在缺陷,应当认定其没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对占爱英银行卡内存款被提出承担主要责任。占爱英 作为储户,应妥善保管存单,不得泄露密码和存款信息,防止失窃和泄密。但存款冒领者用占爱英的储蓄卡密码进行提取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可推定是由占爱英的行 为不慎泄露所致,占爱英对储蓄卡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亦具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三、银行章程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工 行云龙支行向占爱英发放的牡丹灵通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该条款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为存款设定密码是银行的交易习惯,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为储户存款增加一道安全屏障,但这不等于排除了银行的责任。该格式条款 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义务全部转移给了储户,将储户推到了保障存款安全的风口浪尖上,无疑加重了储户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不能认定为有效。

  作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 燕 孙法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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