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并未按调解书规定如期履行。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和被申请人代理人联系,无任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一案,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在调解书后并未按调解书规定如期履行。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和被申请人代理人联系,无任何效果。 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以下款项: (1)调解书确定款项195774.00元(其中货款193687.00元,案件受理费2087.00元); (2)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关执行款项请划入以下指定帐号:开户行:工商银行市北蔡支行,帐号:1001-1952-0900-4600-144。 此致 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律快车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