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
(1)存货(cunhuo)人未按全部或部分合同的品名(品类)、数量、时间组织货物人库(含议定储存量储存),或者提出退仓要求的,应赔偿保管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货物入库验收时,存货(cunhuo)人未按约定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则存货人对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负责。 (3)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此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由于存货人没有对该类货物说明、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被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甚至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货物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或费用增加的,由存货人负责。 (6)在保管人代办时,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约定变更货物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则应承担延期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存货人已通知货物出库,但由于存货人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除缴纳保管费,还应按约定偿付保管人违约金。 (8)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时问和结算方式交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