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功代理重庆八建公司诉重庆中原公司 委托合同 纠纷 一案的基本情况及体会 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八建公司)诉重庆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重庆中原公司返还重庆八建公司人民币296
1、 重庆中原公司在法庭答辩中已明确承认该事实。 2、 重庆中原公司在1996年收到了深轻工出具的“1996年1月8日的收款收据”,亦可表明该事实。 3、 生效的深圳中级法院(2001)深中法房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表明该事实得到司法。 4、 证人证言(证人:原任重庆中原公司副总经理袁小明、负责起草合同的原任重庆中原公司法律顾问严崇伟、原任重庆八建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郑孝忠),也能证明该事实。 5、重庆中原公司自1996年接收深轻工房产后,占有、使用、出租深轻工房屋,至少获利400万元。 (二)主观方面。 重庆八建公司在代重庆中原公司支付购房款前后的意识均是:确信重庆中原公司取得深轻工房产后,能够完善“重庆八建公司与九支行之间的借款关系”。 1、九支行与重庆中原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 二者之间财务联系密切,在实际中九支行基本上完全操控着重庆中原公司的财务。在人事上,时任九支行行长余国容又是重庆中原公司董事长和董事,而且有关重庆中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需经九支行委派和许可。因此,在重庆分行于2003年10月起诉重庆八建公司还款之 前,重庆八建公司曾一直认为:重庆中原公司与九支行相互之间很容易完善帐务关系及相关手续;只要重庆中原公司取得房产,就“等于”九支行间接收回了借款。这正是促使重庆八建公司产生确信重庆中原公司能够与九支行完善“以房抵贷”相关手续是理所当然且能成功的意识或意愿的主要原因之一,故重庆八建公司同意代重庆中原公司支付巨额房款。 2、证人证言证明:在有关购房合同的起草、定稿、签订及代付房款和房产交接、使用,均由九支行授意、同意、指令和安排。 证人证言表明:1995年11月,重庆八建公司、重庆中原公司、深轻工三方当初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委托代付或代收转让款协议,房产接收、使用等事宜,事实上是经九支行授意、安排和认可的。由此,重庆八建公司进一步确信:重庆中原公司与银行能以一定方式完善“以房抵贷”手续。因而,重庆八建公司没有要求重庆中原公司与九支行完善有关“财务手续”的期限,也没有要求重庆中原公司还款给自己,更没有约定相应还款方式和期限。 3、依银行及重庆中原公司的行为看:该二单位从未表明其否认“以房抵贷”,或表示不予同意完善有关“抵贷”的财务手续。 (1) 1999年9月7日,重庆八建公司向九支行致函表明其要求重庆中原公司与九支行完善“以房抵贷”手续。重庆八建公司此举与其代重庆中原公司支付购房款的初衷和意愿是相吻合的。九支行收函后,从未表示其不愿与重庆中原公司完善“以房抵贷”手续。同时,银行也从未表达过重庆八建公司代重庆中原公司支付购房款与其无关或者其不予认可“以房抵贷”的意思。由此,致使重庆八建公司进一步更加相信自己的想法和意愿。 (2) 2000年12月29日的《贷款余额对帐通知》,九支行只是要求重庆八建公司确认欠款,而没有要求重庆八建公司还款或向重庆八建公司主张债权。此举并不表明银行否认重庆中原公司与之完善“以房抵贷”手续。因此,重庆八建公司遂与九支行进行对帐是情理之事。此时,重庆八建公司的想法仍是,其代重庆中原公司支付购房款就算作偿还尚欠九支行的债,只不过“手续”未结清而已;只要重庆中原公司与九支行完善“以房抵贷”相关手续此债即可完全消灭,重庆八建公司将不再欠九支行任何债务。 (3) 正是基于上述想法,2001年11月30日,重庆八建公司再向九支行、重庆分行分别致函表达:应由重庆中原公司与银行完善“以房抵贷”手续,以使重庆八建公司所欠九支行债务归于消灭,并表示其尽力协助银行落实有关“以房抵贷”手续。至此,重庆八建公司仍深信其所欠九支行债务只需重庆中原公司与银行在其内部完善相关手续后即可消灭。银行收到此函后,仍未表示异议。故重庆八建公司认为,其既不欠银行债务,也不对重庆中原公司享有债权。因此,重庆八建公司从未要求重庆中原公司向自己偿还债务。 (4) 2003年10月,重庆分行诉至渝高院要求重庆八建公司偿还借款2900万元本息。此时,银行开始提出重庆八建公司代重庆中原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并不表明在向九支行履行还款义务。也就是说,银行不予认可重庆八建公司在此之前一直主张和确信的以“以房抵贷”方式去完善重庆八建公司与九支行之间的借款关系,重庆八建公司仍须偿还九支行借款。直到此时,重庆八建公司才知道或应该知道:重庆中原公司不可能以“以房抵贷”方式去清偿重庆八建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三方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归于消灭不可能实现,那么重庆八建公司代重庆中原公司支付的购房款应由重庆中原公司直接偿还给重庆八建公司。故重庆八建公司才于2003年10月公证致函重庆中原公司要求其还款。 4、依本案背景看,重庆八建公司主观确信:重庆中原公司接手深轻工房产后能够完善“重庆八建公司与九支行之间的借款关系”,是符合逻辑的。 如果单从重庆八建公司、重庆中原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看,当然无法得知重庆八建公司的真实主观意识。然而通过证人证言(况且是重庆中原公司方的原任总经理、法律顾问)及其它证据可以看出,重庆八建公司、重庆中原公司签订协议及接手深轻工房产等事宜,均由九支行安排和指使。因而,重庆八建公司认为,只要重庆中原公司取得房产,就“等于”九支行收回了借款即重庆八建公司不必再偿还银行借款,至于重庆中原公司以怎样方式与银行完善财务手续,则是其二者的内部之事。这样的客观和主观表象是符合逻辑的。不然,重庆八建公司、重庆中原公司之间既无工作关系又无业务往来,重庆八建公司怎么会负巨债借出巨额款项给重庆中原公司购房呢?若重庆八建公司无缘无故借款给重庆中原公司,这显然不符逻辑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