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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专项集体合同与综合性集体合同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九)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二十条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一)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 (七)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集体协商双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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