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集体合同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发生破产、兼并、解散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进行修订,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劳动者一方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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