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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0)

时间:2012-03-0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或者正证、机动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六章 其他


    (三)在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需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的机动车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的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具有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十六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须报经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具《凭证》,交付机动车驾驶员;
    (二)除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牌证和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外,滞留理由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滞留证件。机动车有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机动车驾驶员在《凭证》有效期内不缴纳罚款、不接受处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除外。
    对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嫌疑的滞留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的,在《凭证》有效期内,可以持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凭证》驾驶机动车。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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