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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2)

时间:2012-03-09 14:17来源: 作者: 点击: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或者正证、机动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权限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传唤 第二节 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节 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第四节 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 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第五节 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第六章 其他


    第五条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 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条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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