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a)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刺激征; b)有CT或MRI影像学依据; c)临床体征应与CT或MRI影像符合。 C.3.13膝关节损伤的诊断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明确的外伤史;相应的体征;结合影像学资料。如果还不能确诊者,可行关节镜检查确定。 C.4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C.4.1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C.4.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C.4.3眼伤残鉴定标准主要的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其中视力残疾主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和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A.9)。“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二级”等于“盲”标准(见6.3.1.2)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当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十级”则分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0.8。 C.4.4周边视野损伤程度鉴定以实际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计算方法参见6.3.2,当视野检查结果与眼部客观检查不符时,可用Humphrey视野或Octopus视野检查。 C.4.5中心视野缺损目前尚无客观的计量办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定其相应级别. C.4.6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见A.9。在确定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人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C.4.7眼非工伤致残的鉴定可参照总则判断依据对双眼进行鉴定。但非工伤残疾眼工伤临床鉴定可能有多种复杂情况,比如: a)在双残疾眼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眼或两眼的工伤及单残疾眼的工伤, b)单残疾眼工伤又分别可有以下三种情况,即: 1)残疾眼工伤; 2)正常眼工伤; 3)正常眼及残疾眼同时因工损伤。 鉴于以上情况,在对非工伤残疾眼眼工伤致残程度最终评定等级时,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C.4.8中央视力及视野(周边视力)的改变,均须有相应的眼组织器质性改变来解释,如不能解释则要根据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检查结果定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