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 职工总数: 甲 方 (企业行政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乙
(二)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