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 职工总数: 甲 方 (企业行政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乙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20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10 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