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 职工总数: 甲 方 (企业行政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乙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实,双方应当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就集体合同的贯彻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