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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外籍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时间:2012-02-27 17:32来源: 作者: 点击:
刘某系美国籍公民,于1999年10月1日与M(无锡)公司的出资一方M(香港)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2000年12月1日,M(香港)公司委派刘某出任 M(无锡)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日,M(无锡)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任命刘某担任M(无
刘某系美国籍公民,于1999年10月1日与M(无锡)公司的出资一方M(香港)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2000年12月1日,M(香港)公司委派刘某出任 M(无锡)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日,M(无锡)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任命刘某担任M(无锡)公司董事,同时任命刘某担任总经理。2001年4 月1

  刘某系美国籍公民,于1999年10月1日与M(无锡)公司的出资一方M(香港)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2000年12月1日,M(香港)公司委派刘某出任 M(无锡)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日,M(无锡)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任命刘某担任M(无锡)公司董事,同时任命刘某担任总经理。2001年4 月1日,M(香港)公司向香港当地的税务部门发出了与刘某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书。

  2001年4月20日,M(无锡)公司向刘某发出要求与其签订的文本,但因刘某本人有异议而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刘某2001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全部由M(香港)公司在香港发放。同年6月1日,M(无锡)公司为帮助刘某申请外国人就业证,由其下属的上海分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日为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同月26日,刘某取得《外国人就业证》。

  6月28日,M(无锡)公司的董事长经由网络系统向公司职员宣布“刘某已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次日,M(无锡)公司就解除总经理职务向刘某发出终止协议书,刘某不同意。8月25日,刘某向某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点在于:刘某与M(无锡)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董事会免去刘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刘某与M(无锡)公司之间存在着。尔后,M(无锡)公司与刘某之间就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该期间系双方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商待定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

  对于2001年6月27日M(无锡)公司作出的免去刘某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会决议,法院认为因董事会未通知相关董事参加会议,直接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无效。由于M(无锡)公司停止了刘某履行职务的工作条件,M(无锡)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最后判决M(无锡)公司应向刘某补发工资,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研讨会主要讨论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中的地位问题。代表们一致认为,刘某同时具有总经理和公司董事的双重身份,基于董事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公司法而不是劳动法。但对于总经理能不能适用劳动法代表们则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适用劳动法,但是其适用劳动法的范围应该和普通劳动者有所区别;第三种观点认为,总经理是不是适用劳动法应该区别几种情况,如他只是总经理,或者既是总经理又是股东、董事,要视具体争议内容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总的看法认为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否适用劳动法,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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