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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外籍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2)

时间:2012-02-27 17:32来源: 作者: 点击:
刘某系美国籍公民,于1999年10月1日与M(无锡)公司的出资一方M(香港)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2000年12月1日,M(香港)公司委派刘某出任 M(无锡)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日,M(无锡)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任命刘某担任M(无
刘某系美国籍公民,于1999年10月1日与M(无锡)公司的出资一方M(香港)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2000年12月1日,M(香港)公司委派刘某出任 M(无锡)公司总经理。2000年12月20日,M(无锡)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任命刘某担任M(无锡)公司董事,同时任命刘某担任总经理。2001年4 月1

  另外,代表们也指出,本案当事人刘某在被M(香港)公司终止雇佣关系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还没有取得我国的《就业许可证》,其间刘某与M(无锡)公司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无效的,而不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关系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受劳动法保护。明确这一点对于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防止外国人擅自在中国就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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