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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

时间:2012-02-27 17:32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③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③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⑦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⑧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⑩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以上第5条、第7条、第8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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