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的合同签订、公休申请、违纪认定、工资单发放、加班报酬计发等几个节点问题
疑问五: 协商解除了还能再索偿吗 事件回顾 沃先生说,劳务公司找到他,说他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本可以解雇他,但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可以让沃先生签一份协议,双方协商。另外作为对沃先生家里特殊情况的照顾,公司愿意支付给他2000元的补偿。 沃先生考虑了几天,觉得既然已经和公司闹僵了,继续做下去也没多大意思,还不如解脱出来重新找一份工作。于是,沃先生和劳务公司、租赁公司约好,在那份协商解除的文件上签了字。采访临近结束时,沃先生反复问记者,他还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吗? 观点碰撞 劳务公司:我们已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他也签字认可了,当时大家都谈得好好的。 沃先生:公司这样冤枉我肯定是存在过错的,应该赔偿我。 专家解析 这样的争议在日常接待中比较多见。即职工有些过错,单位说可以作违纪解雇,但如果职工主动辞职或同意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单位倒可以有情操作甚至给些补偿。于是职工心动了,签了字,但之后又感到上当,想反悔。 对照沃先生的情况来看,他只有在公休的问题上有些过错,因为至少从证据角度而言对他不利。但单位是否可以当即辞退呢?这需要结合企业的规章制度来综合考量。若的确可以按违纪辞退来处理,那单位给个台阶,按“协商解除”处理不失为一种“有情操作”;但若单位没有处罚依据,或职工的违纪并没有达到可以“辞退的程度”,单位却继续采用威胁、误导的手段,使职工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解除协议这就缺德了。但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沃先生要想反悔或追加补偿,几乎不可能。 提醒 因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是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于是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既解除职工合同又没有法律风险的目的,往往就会使用这一伎俩。所以当单位先是以辞退相威胁后又提出有情操作时,职工一定要警惕。必须先自我衡量,若确实够得上违纪辞退,那可以判断单位是出于好意;反之绝不能签字,即使自己也不想做了,但也要提出补偿要求,在经济上不能太吃亏。(马永卿;李轶捷) 本文由 整理,更多内容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