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不属于立案的人力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人力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事项的; (六)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人力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或者未被举报、投诉的; (八)投诉人撤回投诉申请或者投诉人未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拒不补正材料或拒绝提供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投诉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人力社保部门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拖欠工资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拖欠工资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责令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人、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资拖欠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社保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人或者违法承包人先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违反社会保险征缴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规定,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人力社保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违反社会保险缴纳规定强迫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用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制度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保障金制度管理规定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对责任单位处以处以应交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毁坏宣传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接受人力社保部门要求在劳动场所设置的法制宣传牌或者所设置的法制宣传牌被擅自移动、遮盖、涂污或者损毁的,由人力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罚则适用]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劳动合同知识尽在法律快车劳动法频道,欢迎浏览的其他文章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