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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2-02-27 14:57来源: 作者: 点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 (征求意见稿) 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办事机构可以设立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立在其他可以履行职能的部门。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委员会履行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   (征求意见稿)

  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办事机构可以设立在企业工会,也可以设立在其他可以履行职能的部门。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聘任和管理调解员。

  第十五条【调解员职责】 调解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关注本企业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三)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四)督促协商和调解协议的履行;

  (五)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调解员条件】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在企业之外聘请兼职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员名册,并向本企业职工公告。

  第十七条 【调解员任期】调解员的任期或聘期至少为一年,可以连任或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调解申请】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后和解】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应当签订和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调解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受理范围,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一条【主动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二条【调解不公开】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调解方式】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事项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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