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3)
时间:2012-02-27 15:55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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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仲发(2001)63号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仲发(2001)63号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促进依法行政,
委托代理人: 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无近亲属关系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被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提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反诉以及和解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的权利;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对本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首席)仲裁员: 1、诉人宣读申诉书 2、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申诉人增加请求或被诉人在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且符合反诉条件的,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其他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如不需要,即可对上述请求合并审理;如需要答辩期,则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请求不影响本诉审理的,可先对本诉进行审理。)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以下几个方面:1、2、3、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按所列提纲发问)1、2、3、 6、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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