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4)
时间:2012-02-27 15:55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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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仲发(2001)63号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仲发(2001)63号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促进依法行政,
举证: (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2、应客观,真实 (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 (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 质证: (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 (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仲裁庭可逐一或分阶段地对证据材料进行评议并认证。认证结果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 9、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查验证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 10、宣读证人权利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伪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11、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12、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 证人作证发言(申诉方证人、被诉方证人、第三方证人): 仲裁员询问证人: 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 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申诉方、被诉方、第三人) 13、仲裁庭调查阶段结束 三、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 1、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由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辩论中如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首席仲裁员则宣布恢复仲裁庭调查;如申诉人追加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处理同前述) 2、仲裁庭辩论到此结束 四、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 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如当事人均愿意调解,可由申诉人先提调解方案,申诉人无成熟调解方案的,也可请被诉人提出,或宣布休庭,在休庭期间,仲裁员也可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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