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4)
时间:2012-02-22 14:28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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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
2.9.60 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2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 2.9.63 创伤性关节炎。 2.10 十级残疾 2.10.1 边缘智能状态; 2.10.2 颅骨缺损9cm2以上; 2.10.3 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 脑脊液漏修补; 2.10.5 人格改变; 2.10.6 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7 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8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 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10.10 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2.10.12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 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 一侧人工晶体植入; 2.10.15 单纯性复视; 2.10.16 一眼低视力1级; 2.10.17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 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19 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0 舌尖部分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 2.10.21 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1/2牙冠以上; 2.10.22 张口度2cm以下; 2.10.23 面颅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24 器质性声音嘶哑; 2.10.25 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10.26 二肋以上缺失; 2.10.27 胸导管损伤; 2.10.28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2.10.29 肺修补; 2.10.30 肺内异物摘除; 2.10.31 膈肌修补; 2.10.32 消化道修补; 2.10.33 肝、脾修补; 2.10.34 肾修补; 2.10.35 膀胱修补; 2.10.36 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 子宫、输卵管、卵巢、*****修补; 2.10.38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 2.10.39 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融合; 2.10.40 颈椎骨折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1 枢椎齿突骨折; 2.10.42 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10.43 外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 2.10.44 颈、腰椎椎板减压; 2.10.45 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 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 2.10.47 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cm以上; 2.10.48 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 2.10.49 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50 一手掌缺失5%; 2.10.51 上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2 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3 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4 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5 一侧髌骨切除; 2.10.56 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 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8 下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9 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3.附则 3.1残疾程度判定基准 3.1.1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 3.1.1.1生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 进食; b) 大、小便; c) 翻身; d) 穿衣、洗漱; e) 自我移动. 3.1.1.2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a) 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 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a、b二项加上c、d、e三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c) 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2 医疗终结、 医疗依赖 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达到临床症状稳定,但仍不能脱离治疗。 对是否医疗终结或是否存在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3.1.3 伤病(残)比 伤病(残)比是指人体损伤及其自身疾病或残疾与所致后果之间比例关系。 伤病(残)比从0%~100%,划分为五个等级: a) 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 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其伤病(残)比为0%; b) 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 若前者为诱发因素, 即损伤一般比较轻微, 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但损伤诱发疾病(残疾)恶化、加重,其伤病(残)比为25%; c) 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二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残疾的后果,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伤病(残)比为50%; d) 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前者为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其伤病(残)比为75%; e) 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疾病(残疾)无关,伤病(残)比为100%。 3.1.4 智能减退 3.1.4.1智能减退的诊断: a) 智能缺失,IQ低于84,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 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 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性;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 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 病程至少四个月。 3.1.4.2 智能减退分级: a) 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丧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之间;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处理。 c) 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 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 边缘智能状态: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3.1.5 植物性生存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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