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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5)

时间:2012-02-22 14:28来源: 作者: 点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


3.1.6 迁延性昏迷状态: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但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3.1.7 器质性精神障碍
3.1.7.1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a)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 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c) 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3.1.7.2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见第44页表一:
表一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 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3.1.8 人格改变
3.1.8.1 人格改变指: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e)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f)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3.1.8.2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3.1.9 外伤性癫痫
3.1.9.1 外伤性癫痫:要有颅脑损伤的确切病史和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MRI或CT显示异常。
3.1.9.2 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b)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发作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3.1.10 运动障碍
3.1.10.1 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10.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3.1.11 面神经损伤的鉴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病变。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面部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1.12 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3.1.13 面部的分区、瘢痕面积的计算
3.1.13.1 面部分区:采用九分法分为中央区与周边区,中央区和周边区分三级(三级九分法)
a) 九分法: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
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b) 三级区:根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周边区中与中央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周边区的四个角区。
3.1.13.2 各级瘢痕面积的换算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3.1.14 颜面毁容分度
3.1.14.1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3.1.14.2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翼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3.1.14.3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3.1.15 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分度:
  a)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b)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c)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3.1.16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见第51页表二 )
儿童头颈部为9+(12-年龄),躯干为3×9%,双上肢为2×9%,双下肢为46-(12-年龄)
注:手掌估计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为1%。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表二
部位 面积% 中国九分法%
头颈    (1×9)9
头 6
颈 3
前躯干  13
后躯干  13 (3×9)27
会 阴  1
上臂(每侧3.5%)  7 (2×9)18
双上肢 前臂(每侧3%)  6(每上肢9)
手(每侧2.5%) 5
臀(每侧2.5%) 5
双下肢 大腿(每侧10.5%)  21 (5×9+1)46
小腿(每侧)6.5%) 13
足(每侧3.5%)  7
全身合计  100
注:此表以成年男性为标准,成年女性双足及臀部各为6% 3.1.17 视力障碍鉴定
3.1.17.1 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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