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研究多出现在2000年以后,大致观点有如下几种: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性、经济性、渗透性、暴力性”(孙应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2、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性、经济性、政治腐蚀性、反社会秩序性”(刘守芬、黄少泽、汪明亮“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其借鉴”,《刑事法学》2002年第3期);3、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特征——涉黑犯罪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程度;经济特征——经济利益是涉黑犯罪的最终目的,并同时寻求政治上的庇护;行为特征——以暴力、胁迫为后盾及犯罪行为的公开性和隐蔽性并存,危害特征——称霸一方、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者行业,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宋凯楚:《涉黑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 ②郑列孙龙:《略论当前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3期。 陈兴良:《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思考》,载《法学》,2002年第8期。 赵秉志于志刚:《论我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载商法研究》,1999年第1期。 王勇禄林宁刘艳华:《查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问题探讨》,载《刑事司法指南》,2001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56页-第59页。 康树华著:《犯罪学——过去·现在·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84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