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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时间:2012-12-11 12: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韩某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满德利 一、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形式赌博罪 1998年5月一天,谭某打电话叫赵某到蓝月楼,一块见了3男1女4个西

  韩某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满德利

  一、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形式赌博罪

  1998年5月一天,谭某打电话叫赵某到蓝月楼,一块见了3男1女4个西安人,在场的还有王某(在逃)、姚某(下落不明)。吃饭中,西安人问铜川能否开百家乐,谭某说在他的蓝月楼(谭某系蓝月楼老板)就能开,约好谭某、赵某、王某、姚某4人占6股,西安4人占4股(1股1万元),由西安的一个人当总“把子”(负责人),房费、打点费每天2000元。6月,西安的4人带了百家乐赌具和一些赌客来到铜川,在蓝月楼3楼开始了赌博。赵某和王某各入了一股,谭某、姚一各两股,西安人4股。参赌的有李一、韩某、乔某、芦某等人。

  1998年7月,因姚某把台面上的20万元输完而无法给参赌人员兑钱(崩了锅),西安人撤出,蓝月楼的百家乐暂时停了。几天后,由谭某联系到一家歌厅继续开场赌博,一叫宁宁的人当负责人。开了10天左右,因为没有打点费害怕被查,就又搬回了蓝月楼,谭某负责打点关系,又开了有20来天,谭某说风声紧就停了。这期间韩某入了一股(1万元),刘一在赵某名下入了半股(5千元)。期间,入股的还有赵某、谭某、姚某、王某。参赌的有李一、韩某、乔某、刘一等人。参与护场的人有权某、杨一、韩一等人(因权、杨、韩三人在逃,无法查证他们是如何来到赌场的),刘二通过杨一来到赌场负责看门,工资由聚赌人员商议后确定一个数目,用于赌场内看门的、扫地倒水的、跑腿的等服务人员的工资。工资按天算,来服务就有,不来就没有。通过聚赌人员等各种关系到赌场打杂的人很多,与韩某关系密切的一些人如权某、杨一、韩一等人,因为来赌场早、时间长,成为较为固定的服务人员,因此赌场中的这一部分费用就交由韩某按每人一天50到100元不等发放,这也即所谓的护场费。

  1998年8、9月,由芦某出面联系,将百家乐搬到了芦家开的泡馍馆,由韩某当负责人,芦某负责打点关系。由于被公安机关查处,到9、10月又搬回到蓝月楼,在蓝月楼开了20多天,又被公安机关查处,就停了。有韩某、芦某、姚某、李一、王某、赵某等人入股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场参与护场的人有乔某及权某、郭军、杨一、高强、韩一等人(均在逃)。每天2000元的房费和打点费,由芦某安排使用。每场1000元的韩某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满德利

  一、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形式赌博罪

  1998年5月一天,谭某打电话叫赵某到蓝月楼,一块见了3男1女4个西安人,在场的还有王某(在逃)、姚某(下落不明)。吃饭中,西安人问铜川能否开百家乐,谭某说在他的蓝月楼(谭某系蓝月楼老板)就能开,约好谭某、赵某、王某、姚某4人占6股,西安4人占4股(1股1万元),由西安的一个人当总“把子”(负责人),房费、打点费每天2000元。6月,西安的4人带了百家乐赌具和一些赌客来到铜川,在蓝月楼3楼开始了赌博。赵某和王某各入了一股,谭某、姚一各两股,西安人4股。参赌的有李一、韩某、乔某、芦某等人。

  1998年7月,因姚某把台面上的20万元输完而无法给参赌人员兑钱(崩了锅),西安人撤出,蓝月楼的百家乐暂时停了。几天后,由谭某联系到一家歌厅继续开场赌博,一叫宁宁的人当负责人。开了10天左右,因为没有打点费害怕被查,就又搬回了蓝月楼,谭某负责打点关系,又开了有20来天,谭某说风声紧就停了。这期间韩某入了一股(1万元),刘一在赵某名下入了半股(5千元)。期间,入股的还有赵某、谭某、姚某、王某。参赌的有李一、韩某、乔某、刘一等人。参与护场的人有权某、杨一、韩一等人(因权、杨、韩三人在逃,无法查证他们是如何来到赌场的),刘二通过杨一来到赌场负责看门,工资由聚赌人员商议后确定一个数目,用于赌场内看门的、扫地倒水的、跑腿的等服务人员的工资。工资按天算,来服务就有,不来就没有。通过聚赌人员等各种关系到赌场打杂的人很多,与韩某关系密切的一些人如权某、杨一、韩一等人,因为来赌场早、时间长,成为较为固定的服务人员,因此赌场中的这一部分费用就交由韩某按每人一天50到100元不等发放,这也即所谓的护场费。

  1998年8、9月,由芦某出面联系,将百家乐搬到了芦家开的泡馍馆,由韩某当负责人,芦某负责打点关系。由于被公安机关查处,到9、10月又搬回到蓝月楼,在蓝月楼开了20多天,又被公安机关查处,就停了。有韩某、芦某、姚某、李一、王某、赵某等人入股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场参与护场的人有乔某及权某、郭军、杨一、高强、韩一等人(均在逃)。每天2000元的房费和打点费,由芦某安排使用。每场1000元的护场费由韩某负责发放。在此期间,韩某开始放高利贷,并叫自小认识的张卫华帮着在赌场管理高利贷帐目。其中韩一、杨一主要负责讨要高利贷,也给看门人和护场人员发放工资。

  1998年11月,芦某联系将百家乐开到了新区春园。当时春园已经开了百家乐,系蔡永宏、刘一、姚利、张铜生等几个人于98年9月开的,双方就合在了一处。负责人是芦某,有韩某、李一、蔡永宏、刘一、王某、姚某、赵某等人入股聚众赌博,一直开到99年的4、5月。李一于1998年12月离开赌场,参赌近6个月。刘一于1998年11月退出股份,1999年3月离开赌场到河南开火锅店,参赌近9个月。打点费、护场费和护场人员及工资发放与以前一样。期间,韩某继续发放高利贷。

  1999年4、5月,芦某又把百家乐搬到新区新懋大酒店,负责人是芦某,有韩某、蔡永宏、刘一、王某、姚某、赵某等人入股聚众赌博。到了6月,芦某又联系将赌场搬到万源山庄(万源山庄系杨琳承包经营,杨琳因涉嫌聚众赌博于2001年6月1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保外就医中逃跑至今)。芦某和王某分别当了一段负责人,其他入股聚赌人员基本没变。2000年2月过年前,百家乐停了,再没开。1999年11月,陈继文通过护场人员郭军到赌场看门2个月,得工资3200余元。韩忠德通过权某于1999年7月到万源山庄赌场看门20天,得工资1500元。护场人员有乔某、张卫华、刘二、陈继文、韩忠德及权某、杨一、高强(均在逃)等人。期间,韩某从赌场领取的护场费从1000元涨到了1600元,并为护场人员按每人一天50-100元不等发放工资。同时韩某继续放高利贷,并让韩一为其放高利贷,韩一、杨一负责讨要高利贷。

  自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在百家乐赌场共计开设一年8个月的赌博中,韩某贷出高利贷金额35万余元,收回本息近60万元,获高息25万余元,涉及借贷高利贷人员20余人。西安参赌人员“大手九”(姓名、住址不详),于1999年6、7月份以其一辆“陕ab6793”号“宝马”牌轿车押给韩某,借高利贷8万元。

  2、对以上赌博犯罪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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