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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2)

时间:2012-12-13 16:1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其二,调查的组织者与制作主体。调查的组织者与制作者为受案法院平级的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庭前调查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及广泛性,可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心理专业人员、志

  其二,调查的组织者与制作主体。调查的组织者与制作者为受案法院平级的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庭前调查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及广泛性,可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心理专业人员、志愿者等组成。调查者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全部出庭。调查报告的具体组织人与制作人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其三,调查的对象、内容。调查的对象包括被告人的邻居、同事、单位领导、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人等熟悉被告人的人。调查的内容应分清案件轻重程度,来考虑调查的范围及详略情况。对情节轻微,以及过失犯罪等明显适用缓刑的案件,可以简化调查模式;对量刑刑期在三年以上,可能判缓,以及可能存在争议的案件形成详细的报告,主要针对罪犯的个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被告人的家庭结构、性格特点、社会交往、工作情况以及案发后表现以及被害人的相关意见等多方面。(9)从而分析出未成年罪犯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积极与消极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并于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为对罪犯的量刑、矫正、帮教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其四,调查适用的案件范围。社会调查报告适用案件范围主要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刑期在三年以上,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缓的案件,也适用社会调查制度。案件审理中若审判人员认为量刑需要社会调查报告的,可以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制作报告。检察人员、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本案需要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进行社会调查。       

  三、暂缓判决制度

  暂缓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暂不判处刑罚,而是作出延期判决的决定,让其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观护帮教,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判决的法律制度。(10)实践证明,暂缓判决制度既能对未成年犯罪人起到惩罚作用,又能对其起到教育、挽救之功效。

  暂缓判决是对现代西方国家观护制度的借鉴。1974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刑法》第27条规定,“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根据的材料,不能确有把握地断定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已造成非判不可的危害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可以判定少年被告人有罪,但是判刑的决定在确定的考验期内暂不作出。在考验期限内,少年被告人由任命的考验期监督人进行监督和观护。如果该少年被告人在考验期间表现不好,法官可以对其随时宣布刑罚判决,并且不许缓期执行。反之,如果该少年被告人在考验期间真诚悔改,表现良好,犯罪倾向已消失,法官则可撤销原判。”(11)

  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探索适用暂缓判决制度。2004年12月1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对4名被指控犯抢劫罪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宣读了《暂缓判决决定书》,4名被告人获得了3个月的考察机会,如果在此期间表现良好,4人可获大幅减刑,甚至可以“定罪免刑”。最终,4名被告人均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减刑,该制度的施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实践中暂缓判决的适用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首先,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不统一。一些法院对暂缓判决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有的则扩大到在校大学生,还有的适用于轻罪犯罪嫌疑人。其次,暂缓判决的适用条件不明确。由于刑事诉讼法律对适用暂缓判决的案件类型、法定刑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等问题没有明确地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掌握暂缓判决的适用条件不统一,有的过严,有的又偏宽。再次,对暂缓判决考察方法的设计不科学,随意性较大。有的法院作出暂缓判决决定较随意,只是让未成年人回到社会,一放了之,由于缺乏系统的、科学的考察方法,不能有效地对考察对象予以必要的监督、检查,因而其做法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在我国推行暂缓判决制度,笔者有以下建议。第一,立法规定暂缓判决的内容、性质和适用条件,赋予暂缓判决法律依据。在刑法中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单独宣判有罪”的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中犯罪认定判决和刑罚裁量判决分开。第二、统一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和条件。适用暂缓判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适用对象为已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胁从犯或被教唆犯;不是累犯,犯罪情节轻微,平时表现良好,且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不大;愿意接受社区服务考察;具有家庭监管条件等。第三,建立科学的暂缓判决考察制度。作出暂缓判决决定后,应对未成年被告人建立考察制度。由社区矫正机构下设的专职考察部门制定考察帮教计划,并对未成年犯建立考察评议档案,负责对少年犯进行教育、管束,在考察期届满后对暂缓判决对象作出综合评定报告。法院在考察期满后,应开庭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意见,结合考察部门提交的考察评估报告,分别作出判决,对考察期表现良好、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应当适用缓刑;对犯罪情节较轻、暂缓判决考察期表现良好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刑;对于极少数表现不好的暂缓判决被告人,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实刑。(12)最后,规范暂缓判决书的制作。一般而言,暂缓判决书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①判决被告人犯有何罪以及拟判处的刑罚;②规定考察期限,期限一般为为1—2年,期限由犯罪情节轻重决定,并决定“社区服务令”内容;③写明如果被告人在考察期间如果其表现符合“社区服务令”要求的,将免刑、减刑或者缓刑判决,具体刑罚种类和刑期待考察期结束后最终予以判决。

  四、非刑罚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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