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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一)

时间:2012-12-13 17:1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与目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功能的转变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反思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制刑现状之剖析

  (一)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予适用死刑

  (二)刑罚制度适用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量刑现状之分析

  (一)从宽处罚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二)量刑标准较具体明确

  (三)累犯效力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行刑现状之评析

  (一)缓刑制度适用条件苛刻

  (二)免刑制度存在立法空白

  (三)减刑与假释未予放宽适用

  (四)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

  第三章 重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必要性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存在缺陷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可行性

  (一)未成年犯罪人易于改造

  (二)国际相关立法成果显著

  第四章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

  一、建立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体系

  (一)明文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限制适用

  (二)完善刑相关规定

  (四)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五)限制性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二、有条件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三、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四、完善刑罚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扩大缓刑适用范围

  (二)完善减刑和假释制度

  五、设置相配套的非刑罚处置措施

  (一)实行善行保证

  (二)颁布监管令

  (三)鼓励社会帮教

  (四)责令入读工读学校

  (五)发布社区服务令

  结语

  参考文献

  导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环境污染、毒品泛滥共同构成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①而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②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成为当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中之重。然而,深入研究我国刑事法律之后,必然发现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在参照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构建的,过分强调刑罚对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作用,一味注重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所具有的特殊性,片面盲目地追求刑罚的功能,以剥夺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必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改造和有效预防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社会倡导的保护人权的宗旨相违背。因此我们在深入研究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在追求刑罚惩罚功能的同时,更为注重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作用,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与经济性,以在更大程度上更广范围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

  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效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有条件地区进行的积极尝试,可以得知,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强调处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是当前国际刑事立法和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理性选择。当然,轻缓并不指绝对的轻缓,结合我国国情,其是指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轻缓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根据具体情况,在明确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宽缓化。当然,宽缓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说我们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外任意处理,而是宽中有严,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同时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在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前提下,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一方面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另一方面其容易改造,可塑性明显大于成年犯罪人,这些必然要求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无论从刑种的设置还是刑罚的裁量与适用都强调轻缓化,尤其应扩大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峻必然要求我们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遏制其不断恶化的趋势,但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由于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使得在某些层面上并不必然适合未成年人,而是存在较大缺陷。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亟需解决的一大法律难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设置的,因此在重构之前有必要明确其适用的主体范围,即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和基础。

  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传统存在差异,世界各国对于该概念有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①由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所以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已经实施了的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虽未实施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但其行为表明其有罪倾向以及少年法明文禁止不能为而为之了的“身份犯罪”行为。如英国《青少年法》认为“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①。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②美国《世界大百科全书》则认为少年犯罪既包括诸如盗窃等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非法的不良行为,以及少年违反社会规范的相关行为。③而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将违反少年法的的相关行为以及有犯罪倾向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而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中的犯罪、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①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德俄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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