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丰富社区矫正的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其职能。一是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适当的心理引导,告诉其如何面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困难,如何正确分辨各种社会现象。二是让未成年罪犯参加公益劳动。这不仅能使他们对自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予以弥补,而且可以增加其荣辱感、责任感,改正生活中的一些不良习气。三是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能力。大多未成年罪犯一般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谋生技能,他们无论在心理还是谋生能力各个方面都存在问题,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社会生存能力。(26) 结语 美国少年法庭运动代表人物、著名法官朱力安·马克指出:“如果发现他(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叫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把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27)因为,处在人生特定阶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具有特殊性,更需要社会的关心,法律的呵护。在未成年人因多种原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对其改过自新和保持家庭的幸福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定,都是十分重要的。 自1984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探索已经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有效矫治犯罪的未成年人,促其悔过自新,应当总结实践探索的成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必需强调,这种制度设计不应一味地强调处罚的宽缓性,而忽视刑罚的强制性,应当宽严相济,体现教育、保护和适度惩罚的职能。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味地宽缓用刑,甚至以罚代刑,放任自流,就会矫枉过正,不仅不利于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刑罚也会因为欠缺惩罚力度,难以保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而有失公允。笔者认为,应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为契机,在增设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篇”中重点规定前述几项制度,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实行社会调查,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决定暂缓判决,在考察期内对其进行观护帮教,于考察期满后视帮教具体情况予以恰当判决;整合现有的非刑罚处置方法,吸收、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非刑罚处置方法,形成科学的、系统的非刑罚处置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即具备一定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其人事档案中隐匿其犯罪记录;正确界定社区矫治的性质,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明确其职责,丰富社区矫治的内容,充分发挥其职能,等等。 (1)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17日第4版。 (2)李冰海:《培根的司法理念》,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0期。 (3)王越飞:《少年审判制度架构研究——以司法的相互衔接性和社会资源的可利用性为纬度》 (4)吴献萍:《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7期。 (5)【日本】大塚仁:《人格刑法学的构想》,冯军译,载《刑法论文精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6)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53页。 (7)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7页。 (8)何欣:《浅论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载《学习月刊》2008年第3期。 (9)刘立霞:《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10)肖丽容:《论暂缓判决在我国的试行》,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6日第6版。 (11)房传钰著:《现代关护制度之理论与实际》,(台北)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137页。 (12)郭俊:《暂缓判决的司法价值与完善》,载《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3)转引自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01页。 (14)吉朝珑 赵晓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构建》,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15)林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理念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 (16)高铭暄 张杰:《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5日第6版。 (17)徐留成:《从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谈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期。 (18)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719页。 (19)姚建龙著:《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20)杨蜜:《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6日第6版。陈光中 汪海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11期。 (21)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31页。 (22)刘强著:《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23)【法】卡斯东·期特法尼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08页。 (2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8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25)冯卫国 储槐植:《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6)曹扬文:《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构建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 (27)刘立霞著:《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