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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异化——以珊瑚虫QQ案为视角(6)

时间:2012-12-12 11:1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无数的网友遗憾地指出,这个判决对于互联网上的插件开发和技术创新来说,标志着一个漫长严冬的开始。

  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无数的网友遗憾地指出,这个判决对于互联网上的插件开发和技术创新来说,标志着一个漫长严冬的开始。对此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某一事物及相伴随行为的道德和法律评价,尤其是对于其负面效应的认定,往往在事物出现的初期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和模糊性。但是,应当认识到,新技术的出现、发展,和新技术被扭曲使用完全是两个问题。社会固然欢迎新技术的发展,也希望为新技术的提高而创造有利环境。然而,新技术和新技术的扭曲使用是完全不同的,不能为了促进技术发展而容忍扭曲使用新技术的行为。

  注释:

  ①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②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④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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