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0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无数的网友遗憾地指出,这个判决对于互联网上的插件开发和技术创新来说,标志着一个漫长严冬的开始。对此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某一事物及相伴随行为的道德和法律评价,尤其是对于其负面效应的认定,往往在事物出现的初期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和模糊性。但是,应当认识到,新技术的出现、发展,和新技术被扭曲使用完全是两个问题。社会固然欢迎新技术的发展,也希望为新技术的提高而创造有利环境。然而,新技术和新技术的扭曲使用是完全不同的,不能为了促进技术发展而容忍扭曲使用新技术的行为。 注释: ①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②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④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