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过失犯罪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和规范责任论的归责原理,本案中周、雷二人应否受到刑事追究,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在当时情况下,二人能不能不执行领导的决定,能不能不修墙。如果能,则有期待可能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没有期待可能性,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周、雷二人不能不执行领导的决定、不能不修墙,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是因为: (一)监狱警察是半军事化的管理,上级的决定、领导的指示就是命令。周某某在监狱党委和领导要求他们改造监舍设施,组织服刑人员修建防逃墙时,提出没有技术力量,希望派人修建,没有被采纳。在此情况下理所当然地要执行领导的决定。不要说半军事化的监狱警察,即使一般公务人员,自己的意见不被采纳时,也应该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 (二)周、雷二人都是中青年,作为年轻的分监区长、副监区长,不能不考虑自己的前途,不能不要求上进。固执地不执行上级的决定,影响进步,影响提拔任用,不能不是他们的担心。 (三)监狱领导决定修防逃墙,是发现有不安全隐患。作为该监区的负责人,他们没有事先发现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领导发现并决定防范后,还不抓紧行动,这期间果真有人逃跑,他们面临的后果,哪是影响前途了得!不得不面对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失去工作丢掉饭碗,后果严重还要获罪入狱。期待他们不执行监狱党委和领导的决定,不是强人所难?而法律却不能强人所难。 (四)关于“勘察、设计”、“请示、咨询”问题。修建围墙这类监狱附属设施,几十年来都是采用“自己施工、自己使用”的惯例。现实生活中民间围墙修建也不勘察设计,这也是包括监狱领导、被告人在内的普遍生活经验。要求另作投资、派人勘察设计,修建中再请示领导,咨询有关部门,只可能被认为是托辞。显然不能期待周、雷二人这样做。 确认周、雷二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依据是什么?这就涉及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学术界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国家标准。即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作为期待可能性的依据,认定行为人可否采取具体的适法行为。二是行为人标准。认为,确定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应根据具体行为人的自身条件和行为时的客观情形,以此判断能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或者不实施违法行为。三是平均人标准。此观点认为,认定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应以平均人,即现实社会中一般人的态度进行衡量。如果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情形可以实施合法行为,此时就应该认为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应该认为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四是折衷标准。此观点根据侧重点的不同,又分为以行为人标准为基础,兼顾其他标准的折衷标准;以平均人标准为基础兼顾其他标准的折衷标准;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兼顾其他标准的折衷标准。五是类型人标准。即认定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应以社会类似人群作为衡量的标准,如果同一类型的人员处在行为人的情形下,能够实施合法行为,这时就应该认为行为人有期待可能性;反之,则应认为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2] 本文赞成类型人标准,此标准由我国台湾学者陈友锋提出,大陆学者童德华先生作了细致分析。类型人是指依据不同年龄、性别及职业等特征而划分,于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属同一类型的行为人。同一类型的行为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应该基本同一,不同类型行为人则应根据其特征的具体差异,调整衡量的标准。期待可能性是对行为人于外部压力的态度的评价,衡量这种压力对行为的抑制作用,要看这一类型的人面临这种压力时的态度。这种压力即是抑制或者限制行为人行为的各种外部情形。面对这样的情形能够期待这一类型的人不为违法行为,进而选择适法行为时,一般说来对行为人也能作同样的期待,即行为人就具有期待可能性。 据此,评价周某某、雷某有没有期待可能性,应该以监狱警察为标准。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成,社会保障机制也还在探索和建立之中。人们由于普遍没有多的积累,失业风险承受能力也弱。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公务员特别是警察,对自己的工作,对“铁饭碗”普遍会细心守护。工作中要求进步,听命于上级也是普遍而正常的心态。这样的大环境,这样的心态,决定着警察的行为选择。周某某、雷某作为警察的普通成员,他们不是伟人、更不是圣人,超越不了这样的心态和这样的选择。当然,也只能以同类警察的选择为标准,认定他们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五,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认定 理论界一般认为,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责任的下位概念,是评价行为刑事责任的内容。一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被评价为犯罪之后,还应当进一步评价行为人有无不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进而确认行为人的责任。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无可选择,不能为适法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这个行为按照犯罪构成即使被评价为犯罪,也因其实质上没有选择自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进而否定犯罪确认;或者不能完全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完全的期待可能性,而减轻刑事责任的确认。这是因为,行为人不能或不完全能选择适法行为,其背后的原因在人们看来情有可原,因而没有主观恶性或者恶性很小。在刑法规范中对这类行为的评价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定规范否定犯罪认定,比如,强令违章操作的被强令人;超刑法规范的,则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或者论罪轻处。然而,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中,行为超刑法规范的刑事责任认定最具实践意义。本文重点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司法实务中的一些认定方法。 具体认定犯罪时,通常先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不符合的,当然不能确认为犯罪,不再进行下面的分析;符合的,再进一步分析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有期待可能性的,确认为犯罪,否则不认为是犯罪。从本人查阅为数不少的关于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的著作和论文看,我国的案例很少,适用超刑法规范的还没有。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也给理论界提供实例,在此以邱某私拉电网致人死亡一案详细说明。邱某,某县河边乡邱家村人,原是村里种田能手。乡里号召搞副业致富,在乡村干部的动员下,承包了村里荒野处的十多亩水面养鱼。两年养殖中虽然获利,但多次被盗损失也很严重。为了防盗,邱曾请人夜守,失窃的事还是时有发生。后来村里青壮年基本外出打工,请不到人,邱便在鱼塘四周安上铁丝网,但,仍然多次被人剪开口子偷走大量成鱼。邱心灰意冷曾一度想放弃,乡村干部再次上门动员,要求其继续养殖。于是,邱某便想将原铁丝网通上电防盗,但又怕电击人,迟迟没有行动。后来听村里人说,农村照明电压低,触到只是“麻一下”,最多也只是烧伤皮肤。邱便接通电源亲手触摸铁丝网试验,自感确实只是麻手。决定通电当天,邱某在电网四周立上“小心有电”的广告板警示,为了让近村的人都知道,还以庆祝通电的名义燃放鞭炮,请来放映队播放电影,放映前专门提醒鱼塘铁丝网已通电。之后,每晚11点接通铁丝网电源,天亮时关闭断电。不料,不多久的一天晚上悲剧还是发生了。十多里外远村的村民冯某,深夜携带钳子和鱼网到鱼塘偷鱼,用钳子剪铁丝时触电而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