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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中的期待可能性(4)

时间:2012-12-04 09:3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按照刑法原理先对邱案进行犯罪构成分析,邱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就本案而言不能就此定罪处以刑罚,还必须分析邱某具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即能不能不设电网。从邱防盗的经过看,先是请人守

  按照刑法原理先对邱案进行犯罪构成分析,邱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就本案而言不能就此定罪处以刑罚,还必须分析邱某具不具备期待可能性,即能不能不设电网。从邱防盗的经过看,先是请人守鱼塘,继而拉铁丝网,两项措施都防盗无效,不得已才给铁丝网通电以电网方法防盗。在此,如果期待行为人选择其它符合法律的行为,不为私设电网的违法行为,也许就剩只下一个选择——放弃养殖。果真如此,则不利于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进步。因此,尽管邱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但从全案情况分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认定为犯罪。

  这是一般情况。有的案子先进行期待可能性分析,更能准确及时地认定犯罪。前述周某某、雷某玩忽职守案就是如此。周、雷二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存在很大争议,持肯定意见的机关和同志认为,组织服刑人员在四米多高的墙下夯地,必然产生动荷载作用,施工中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应该预见也能够预见墙可能倒塌而没有预见,有过失。持否定意见的机关和同志认为,防逃墙修好近一个月没有出现任何异常情况,按照正常情况组织施工,不可能预见墙体会整体倒塌,雷敏本人也在施工中受伤就可以证明。客观地看,否定意见很难让持肯定意见的同志完全信服。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建筑活动,从立法上就不重点关注人们主观上对出现危害后果能不能预见,而是看施工中是否违章。就是因为在这样的活动中组织者对出现的后果很难说不能预见,要以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追究责任,可能无人幸免,除非不建设,就是这个道理。本案中在客观方面有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很难辩清,原因在于修防逃墙是否是基本建设活动,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修4.6米的高墙,是基本建设,属专业建筑活动,因此,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方能施工,否则是不正确履行职责;施工中不请示不咨询是不履行职责。否定意见认为类似围墙的防逃墙修建是一般建设行为,监狱系统几十年来都是“自己修建,自己使用”;民间老百姓修墙造屋祖祖辈辈也是自建自用。否定意见似乎也在理。如果拘泥于先进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评判,僵持于犯罪构成争议,不仅拖延时间,争议也难平息。然而,先分析周、雷二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却有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本案。一经对期待可能性做出否定性认定,即使周、雷二人的行为全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也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这类案件期待可能性问题一旦解决,全案问题迎刃而解。

  确认期待可能性程度时还要对以下五种情况和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

  第一,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各种心理状况统括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有认识,疏忽大意是无认识,一般而言,有认识的相对于无认识的更具有期待可能性。前述邱案中的被告人邱某,对电网可能伤人的结果有认识,但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无认识。邱是一个文化科学知识少,电学知识更少的农民,听说农村照明电压低,不会伤人,自己通电作试验,感到只是麻手,没有触电,进而相信铁丝网通电不会致死人。殊不知,根据电流与电压的关系,白天生产用电多,晚上12点以前生活用电多,电压相应低,晚12点以后生产、生活用电大量减少,电压相应大大增高;试验时小心触摸与剪网时全掌抓铁丝触电程度大有所别。邱由于对电力知识的认知误解,决定行为时限制因素——人的死亡,没有在其考虑之列。周、雷玩忽职守案中二被告人即使按有过失的意见看,也属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的无认识,多人死伤的结果也没有成为他们行为决定时的限制因素。

  第二,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结果发生概率直接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概率越高反影响力越大,行为人不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有认识的过失中,行为人已经预见结果可能发生,结果发生的概率越高,行为侥幸度越低,对行为人决定行为的限制度就越高。行为人决定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德国“癖马案”中的被告人,虽然对可能出事有预见,几次提出换马,但,生活中马车出事死伤的概率很低,自己受雇驾驭马车的几年也没有出事。因此,侥幸度高。相反的例子日本有一件。[3]日本“第五柏岛丸”机帆船1932年9月在客运渡人中沉没。该船载重九吨、核准载客24人。超载五倍,一百多人船上移动难以控制;海中遇浪是常事;两船对开时激浪溅水不可避免,出事的概率很高,侥幸度就很低。无认识的过失中,判断结果发生概率,可以一般人为标准结合行为人具体情况进行考察,一般认为结果发生概率高的,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可能性就应该越大,限制其行为决定的因素就越强,期待其不行为的影响因素就越有力。

  第三,危害结果避免的可靠性。有认识的过失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行为人有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这里要考察的是行为人借以自信的资本是什么,可靠性如何。可靠性强的,反限制行为力就越小,期待其不为此行为而为其它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例如,驾驶员对高速驾驶可能出事有预见,但自信驾车技术好能够避免,违章超速行驶。这里就要考察行为人的驾驶技术,分析结果避免的可靠性。技术确实好的,可靠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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