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将客观处罚条件强行与犯罪成立条件或犯罪成立体系相联系,乃至强行将之塞进犯罪成立体系之中确实为罪刑关系的因果逻辑所不允,并造成犯罪成立体系的混乱乃至“散架”,即笔者赞同否定说。但是,客观处罚条件的犯罪成立条件肯定说的理论错误却能使我们意外地从中获益:如果客观处罚条件置于“有责性”要件之后确有不妥,则此处是否可以置入一个能够使得犯罪成立体系更加严密和稳固的东西?可以置入一个东西以使得犯罪成立体系更加完善,而这个东西不是别的,正是应受刑罚惩罚性。让应受刑罚惩罚性在“有责性”之后“适得其所”不仅将使犯罪成立体系更加严密和稳固即更加完善,而且在能够解答所谓客观处罚条件意欲解答的问题的同时,避免了犯罪成立体系的混乱乃至“散架”。这样看来,就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成立体系而言,在“有责性”之后不是“可以”而是“应该”置入应受刑罚惩罚性的问题。 [i]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ii]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3页。 [iii]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iv]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8页。 [v]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vi]参见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160页。 [vii]参见李光灿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8-113页。 [viii]同注①,第16-18页。 [ix]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153页。 [x]《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2页。 [xi]同注②,第1125页 [x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6页。 [xiii]陈忠林:“论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实质及辨证关系”,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 [xiv]陈忠林:“论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实质及辨证关系”,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xv]【法】E·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总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7页。 [xvi]同注②,第61页。 [xvii][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xviii]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xix][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东京成文堂2000年版,第110-111页。 [xx]参见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xxi][德]耶赛克、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xxii]参见李立众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xxiii]参见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xxiv]同注②,第129页。 [xxv]同注③,第177页。 [xxvi]同注②,第134-135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