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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量刑地域性的原因及策略(2)

时间:2012-11-22 21: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3、司法人员素养对量刑地域化的影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文化及风土人情差异极大,这种经济文化差异反映在人文结构上即是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特别在中东部地区法检系统出身多元,军转干部及行政调任仍占司

  3、司法人员素养对量刑地域化的影响。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文化及风土人情差异极大,这种经济文化差异反映在人文结构上即是司法人员素质的差异,特别在中东部地区法检系统出身多元,军转干部及行政调任仍占司法人员很大比例,有些法官、检察官司法观念陈旧、知识更新能力差,行为散漫,责任心不强,把手中的刑事审查权作为谋取私利的筹码,“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其把多大多数精力放在“8小时外”,定性尚且困难,况乎量刑。司法编制一扩再扩,而“佘祥林”案却一出再出,这不能不让我们有更深层的思考。法治建设的进程人才是关键,良好的品行操守、良好的业务基础、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是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三个基本特点。

  三、量刑区域平衡的理论探讨和解决量刑失衡的具体方略

  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是以一元化为中心的,而非二元并重模式,即从审查起诉到审结,无论控诉及辩论重点都放在定罪及此罪彼罪上,而一旦定罪环节完成庭审基本完结,至于量刑到成了庭审花絮,缺乏专门针对量刑的程序设计,法院量刑权缺乏监督。实践中,法院量刑的随意性一直比较突出,被告人获得公正量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我国庭审结构的微调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立法与实践对于定罪与量刑两大程序关系的处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即英美法系国家的定罪量刑分治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量刑合一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被截然分开,定罪由陪审团做出,量刑则由法官做出,量刑被作为定罪后的一个独立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未作区分,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法庭在评议之后作出判决,有罪判决一般包括定罪和量刑,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量刑程序。纵观我国司法制度构建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控诉是带有大陆法系痕迹的一元化庭审模式,笔者以为,在不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根基的前提下,适当改变一元化庭审环节,可以构建“先定罪”“后量刑”的二阶段庭审结构。所谓“先定罪”“后量刑”的二阶段庭审结构,可以微化为两个模式:

  1、不改变原有法庭及辩论环节,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且被告人认罪的,根据证据效力当庭作出有罪判决,并将庭审转入量刑阶段,检察机关及被告人可以就量刑情节质证并进行辩论,法庭在量刑控辩后根据证据效力做出处刑结论,最后形成判决力。

  2、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存在异议及被告人不认罪的,审判的初始阶段,庭审以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审判重点,经过控诉方充分辩论,法庭根据庭审情况当庭做出有实体结论并就定性做出释明后休庭,后就量刑部分再次开庭,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根据证据采信力做出处刑结论并就定罪和量刑做出详细的释明最终形成既判力。因为定罪的结果是量刑的前提,在定罪与否以及定什么罪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对控辩双方而言要求其参与量刑、发表量刑意见也不符合正常的庭审逻辑。

  (二)地域量刑统一化的尝试

  1、量刑基准如何确定是争议更为激烈的问题。有的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以法定刑中线作为量刑基准,有的法院以法定刑中线略偏下作为量刑基准。但量刑基准应与基准事实相对应,以法定刑中线为量刑基准脱离了基准事实。应当将在一定时期内比如一个季度内或者根据一定节气、社会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的影响,涵盖出某类犯罪的特点,参照历年来量刑概率而归纳出某类犯罪的量刑的刑度,根据不同环境和季节对人的心理造成的影响及犯罪人自身情况,将一个量刑档次大致分为几个刑度,然后再根据公诉意见及庭审情况据情况在刑度内小幅度处刑。可以在较大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可以将量刑基准规定为一个幅度,比如地级以上刑事管辖区,因为地市级以上至全省范围社会认知存在差异,所以只能近似到某个档次,形成一个统一的幅度。而在较小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可以将量刑基准规定为一个点,比如地区级以下刑事管辖区,因为地区级以下社会经济、风俗习惯存在认同上的统一,可以将某个常发性犯罪量刑幅度归结到一点。同时法律、司法解释也明确或隐含规定了一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细化的点,即为量刑基准,法官根据法条的规定,基于法律逻辑推理,从而演绎出基准刑。跨度大、空间长的法条加以细化,缩小有期徒刑的刑度。对多档次的量刑幅度的分则条文,应尽可能祥列情节较轻、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等具体情节,以便实现量刑情节的立法量化,使之形成减轻构成、基本构成及加重构成的量刑单位。

  (三)地域化改革探索

  近年来,对刑事量刑理论的研究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调研,在反复论证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2009年12月,最高法课题组又起草了《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要求一并进行试点。目前,各试点法院正在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15个罪名中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进行试点。

  还有如法律出版社的《刑事司法指南》综合性汇编、江苏省检察院汇编的《业务学习材料汇编》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量刑指导规则》等司法实务、疑案剖析、问题答复等形式对本省量刑适用规则、数额认定规则及未成年人量刑特殊规则给予相对统一的指导。其目的是使司法人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基本平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序言)。各级法院尝试量刑改革的精神是可贵的,但是并不应该大力提倡。因为我国的量刑理论研究还远未达成共识,量刑体系,量刑机制、量刑程序和方法等尚在探索之中。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由最高法院在全国各高中级法院进行试点,探索并制定量刑指导规则,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文化特色、民族习俗等特点,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体系和量刑机制,最后制定出我国特色的相对统一的量刑指南,以便法官在量刑时有一套严格的量刑依据,减少司法机关量刑的随意性,使量刑失衡的现象逐渐缩小。

  四、量刑改革的多元化认识

  量刑统一化、规范化不是简单的就事论事,也不是仅仅出台个规则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它涉及到人员素质、机构编制及相关机关的协调和监督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有机制上的深层次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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