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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其破解(4)

时间:2012-11-23 07:4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笔者认为,既然肯定量刑建议权为公诉权的应有之义,那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就可以行使量刑建议权,而不论是以简易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也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更不论罪行的轻重

  笔者认为,既然肯定量刑建议权为公诉权的应有之义,那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就可以行使量刑建议权,而不论是以简易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也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更不论罪行的轻重、法定量刑的高低。因此,原则上检察机关应该对所有的案件都可提出量刑建议。

  此外,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检察机关对二审和再审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笔者以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也应当适用于二审案件和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原因很简单,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而引起的,这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当事人一方或检察机关一方认为或双方都认为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不当,因而引发了二审程序。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行使量刑建议权,明确表明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态度,同时也为二审合议庭正确制作生效判决提供参考并同时对其审判权进行必要的有效制约。对于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检察机关就更应该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求刑意见。因为这类案件特殊,是检察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引起再审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原生效裁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证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另一方面也向再审法院表明自己对该案件定罪量刑的明确意见,促使再审法院认真审理这类特殊案件,作出准确的裁判。

  (二)检察机关社会压力增大且缺乏量刑建议经验

  对于某些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以前因为是由法院量刑,检察院事先并不求刑,社会压力和社会矛盾多数集中在人民法院。由于社会反应在前,法院判决在后,法官在断案时,可以根据社会影响的好坏与强烈程度不同依法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而一旦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在先,社会公众可能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轻重作出不同的反应,公诉机关对此不能轻易改变原先量刑建议决定,相对比较被动。相反,人民法院就比较主动,可以适当调整量刑幅度。所以,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会使检察__机关的社会压力增大。此外,由于量刑建议权的实施者是检察官,全面推行量刑建议权要求检察官不仅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何罪,而且必须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出合理、准确的推算,也即检察官不仅要具备胜任主控官的能力,而且还要具备胜任主审法官的能力,而就我国现阶段情况来看,检察官的整体素质远远不能达到这个标准,而且普遍缺乏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经验,这可能是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瓶颈之一。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障碍的关键在于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加强公诉队伍建设。队伍素质的提高是案件质量的有效保证,要提高检察官员的素质,必须确立有利于从外引进优秀公诉人才和防止现有检察官人才流失,保持检察官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的用人机制。其途径可以是:

  1 增设主诉检察官职位,提高主诉检察官的专业职称和行政职级,提高主诉检察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2 积极引进人才,包括从具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人才;

  3 加强岗位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培训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同时期可以选择在该时期比较突出的不同问题进行切磋。

  (三)量刑建议权的行使缺乏规制

  量刑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是权力就必须被制约,但是,当前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健康运行。比如我国就有学者这样提出:“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腐败的量刑建议制度又如何抑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的武断及腐败的产生? 作为衡量检察官工作质量和法官工作水平的工具,该工具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何标准来对司法者的工作评价? 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所树立的目标产生些许观念上的动摇。”[25]的确,如果缺乏一种对量刑建议权的制约机制,就难以避免这种权力产生异化,从而动摇这种权力行使的根基。

  笔者认为,对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控制须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对内要建立主诉检察官权责相一致的办案机制,对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等要履行内部审批报告程序,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审判机关的裁决相差较大的,是主诉检察官的责任,就必须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是下级检察机关的责任,就必须启动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机制。对外要实现三个方面的制约:

  第一,强化审判机关制约的权威性。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信与否就是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首要制约,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可作为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强化辩护职能,从程序上保障有效辩护的实现。完善辩护制度,通过提高辩护律师出庭率、强化辩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的答辩或反驳权,使量刑答辩程序实质化。

  第三,完善救济措施。侦查机关如果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量刑建议明显失当的,可通过行使申请复议、复核权来进行质疑;对于法院依据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被告人不服的,可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失当作为上诉理由之一;被害人不服的,也可将此作为申请抗诉的重要理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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