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限过低以至法定刑幅度失轻,必然导致对种罪内的所有格罪与个罪的配刑过轻,而且,幅度内的刑量一旦被对应地分配,所有格罪与个罪所受之刑便必然普遍过轻。举一与上例相反的例子,用图3 表示,这种必然性便显而易见:乙种罪的法定刑幅度本应为3 年有期徒刑——死刑,其低格法定刑应定为3—10年有期徒刑,高格法定刑应定为 10年有期徒刑—死刑。但是,其法定刑幅度被定为1—2年有期徒刑,其低格法定刑被定为1—3年有期徒刑,高格法定刑被定为3—10 年有期徒刑,这样,法定刑本应该为3—10年有期徒刑的低格罪的法定刑变成了1—3年有期徒刑,而法定刑本应该为10 年有期徒—死刑的高格罪的法定刑变成了3—10年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幅度内部高、 低格法定刑与高、低格罪具有轻重对应性,在相对意义上不违背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的序的相应性的要求,但是,在绝对意义上说,无论是高格还是低格法定刑相对于高格与低格罪,都因失之过轻而谈不上相应性。 图3:法定刑幅度绝对失轻 应然高格(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应然低格(3年以上10年以下 实然高格(3年以上10年以 有期徒刑) 下有期徒刑 实然低格(1年以上3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为了使法定刑的分配既避免如上所述的失之过重,又避免如上所述的失之过轻,必然引入基的相应性来制约法定刑幅度的上、下限。具体地说,便是应该以种罪的罪量幅度作为种罪的法定刑幅度的分配标准,恰当地确定幅度的上限与下限,使幅度的上限与种罪罪量的上限相适应,下限与种罪罪量的下限相适应,从而使作为“刑基”的幅度所体现的刑量在整体上与作为“罪基”的种罪的罪量相适应。只有在此前提下,被固定于幅度内的刑罚按照轻重次序的分配结果才是彻底与格罪和个罪相适应的结果。3.基的相应性对同一种罪法定刑格度的上、下线的制约 法定刑的格是个罪的配刑范围所在。法定刑格度上线或下线过高,格度的整个刑量幅度必然高于格罪的整个罪量幅度而失之过重,同一格罪内不同个罪即使被严格依照轻重次序在格度内配刑,所分配的刑罚也因整个格度失重而在绝对意义上失重,其理如同幅度的失重必然导致幅度内的格度在绝对意义上失重一样。而法定刑格度上线或下线过低,整个格度的刑量幅度必然低于格罪的整个罪量幅度而失之过轻,同一格罪内不同个罪即使被严格依照轻重次序在格度内配刑,所分配的刑罚也因整个格度失轻而在绝对意义上失轻,其理如同幅度的失轻必然导致幅度内的格度在绝对意义上失轻一样。因此,基的相应性要求格度的上线与下线都既不过高也不过低,而应该分别与格罪的上下线相对应。只有这样,格罪内的个罪才有可能在严格按照轻重次序配刑的前提下被最终分配真正相应的刑罚。 (二)基的相应性对判定刑的裁量的制约 基的相应性不但制约着法定刑的确定,而且制约着判定刑的裁定。在不具有任何从严与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法定刑幅度(在不分格的情况下)或格度(在分格的情况下)内与个罪罪量相对应的刑量便是个罪所应判处的刑量即判定刑。而在个罪具有从严或者从宽情节的情况下,这一刑量则不是个罪的最终判定刑量,而是从严或从宽量刑基准。基的相应性对判定刑的裁量的制约作用正在于要求准确地确定这一从严或从宽量刑的基准,以便对个罪的最终量刑结果与个罪的罪量相适应。基准过高,从严裁量的判定刑必然过重,从宽裁量的判定刑未必体现了从宽。因此,基的相应性要求量刑的基准与个罪不具有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的罪量在绝对意义上相适应。唯有如此,具有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个罪才有可能最终被裁量真正相应的判定刑。 三、序的相应性 所谓序的相应性,是指罪量重的犯罪被分配的刑量相对于罪量较之为轻的犯罪的刑量应该重,但相对于罪量较之为更重的犯罪的刑量则应该轻。拿赫希的话来说,“序的相应性是这样一项要求,即刑罚的严厉性的分级应该反映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的分级。刑罚在幅度上应该被排序,以便其相关的严厉性与行为的相对的应受谴责性相适应”。〔11〕简言之,便是每一犯罪之由罪量与刑量构成的罪刑等级在由多个犯罪之由罪量与刑量构成的多个罪刑等级组合而成的整个罪刑阶梯中应该处于轻重适当的次位。在做到了基的相应性的前提下,序的相应性对于立法上法定刑的分配与司法上判定刑的裁量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序的相应性对法定刑的分配的制约 序的相应性对法定刑的分配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限定不同种罪法定刑幅度的轻重排序与不同种罪法定刑幅度的轻重差距的大小。 1.序的相应性对同一类罪中不同种罪法定刑幅度的排序的制约 当我们在对士兵排队时,一旦找出了排头兵或者排尾兵,队列便应该根据其他士兵的身高自排头或者排尾由高至底或由底至高排列,使队列呈现出高矮有序的阶梯状态。序的相应性对不同种罪的法定刑的制约作用就在于要求以作为“排头罪”的最重种罪的法定上刑幅度为基准由重至轻地或者以作为“排尾罪”的最轻种罪的法定刑幅度为基准由轻至重地排列同类犯罪中不同种罪的轻重有序的罪刑阶梯。因为正如列队时虽然找准了排头或者排尾但如果其他士兵的排列不按高矮顺序依次进行,队列必然参差不齐一样,在确定了最重种罪或者最轻种罪的罪刑等级后,如果其它种罪的法定刑幅度不依种罪的罪量而确定,所产生的罪刑等级在整个类罪的罪刑阶梯中便会处于紊乱而呈现出无序状态,所谓刑罚的相应性也就无法体现。某一种罪的法定刑的幅度相对于其它种罪的法定刑幅度过重或过轻,必然导致种罪的罪刑等级在罪刑阶梯上的轻重错位,从而使整个罪刑阶梯呈无序状态。 某一种罪的法定刑的幅度相对于其它种罪的法定刑幅度过重或过轻的结果是,该种罪内部的各格罪(在划分法定刑格的情况下)的格度或者各个罪(在不划分法定刑格的情况下)的量刑基准相对过重或过轻。因为种罪的法定刑幅度是格度或量刑基准的范围所在,幅度的相对过重,必然引起格度或者个罪的量刑基准的相对提高,而幅度的相对过轻,必然引起格度或者个罪的量刑基准的相对降低。 为了保障不同种罪的罪刑等级在整个罪刑阶梯中处于有序状态,不违背序的相应性的要求,必须以最重的犯罪为基准,按罪量排列出种罪的轻重等级,按刑量排列出法定刑的轻重等级,继而使每一种罪的法定刑与种罪在轻重等级上互相对应。只有每一罪刑等级位次正确,避免错位,才能最终使整个罪刑阶梯避免混乱。 2.序的相应性对特定种罪法定刑幅度的制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