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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2-12-11 10: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内容摘要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学术界的理论家、司法工作者对正当防卫概念所涉及到理论问题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但任何一项法

  内容摘要

  《刑法》第20条对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学术界的理论家、司法工作者对正当防卫概念所涉及到理论问题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但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重在付诸实施,其立法意图、价值追求只有在实施法律过程中才能得以充分体现。本文从理论认识、意识观念等主观方面入手,结合对正当防卫概念、内涵等理论的个人理解和客观现实的分析,以求对实施正当防卫制度应具备的主观条件作出论证。并且,在论证方法上采用了归纳论证的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论证了三个分论点,即:①提高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及表现形态的理性认识,树立正确的防卫观念;②明确正当防卫中的法律价值追求,树立以社会为本位的群体防卫意识;③司法工作者要具有正当防卫的正确意识,大胆认定正当防卫。最终通过三个分论点得出本文的中心思想,即:正当防卫制度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要正确实施该项制度,实现其社会价值,不论是公民、司法工作者,必须认真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内涵。掌握其构成要件,树立正确的个人防卫意识,群体防卫意识和司法者防卫及认定意识,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律价值。在篇首点明中心,在篇尾总结中心。以期能更明白笔者的写作动意。

  关键词:正当防卫,理论认识,个人意识,群体意识,司法者意识,法律价值。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早已见诸各国的刑法典。该项法律制度是随着人类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理论的不断研究,日臻完善。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授权的法律规范。在进入法制社会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法律意义。该项法律制度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现实的社会价值。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它不仅是在打击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补充,而且是国家刑罚强制力与公民个人自救的有机结合。

  我国自一九七九年刑法创立正当防卫制度以后,历经近20年的司法实践,于1997年得以进一步完善,97年《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正当防卫作了细化的规定,再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法学界的先哲、学者及法律专业人士,都在孜孜不倦的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深层次的进行着理论论证,分析与研究,精华之处,令人诚服。笔者作为一个农民学法者,始终认为,每项法律制度的关键价值在于付诸实施,并且是正确实施。如何才能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实施,真正实现其立法意图和法律价值?这应当是学法者研究思考的一个侧重点。有学者称“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个有思想的物体”、“而真正决定这个物体生命力的部分,更主要的却是其思想灵魂”。(注①)。笔者很想结合自己的所学、所理解,从理论认识和行为意识,认定意识等方面,谈一下自己对实施正当防卫的理解思考,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一、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内涵及表现形态的理论认识。

  按照认识论的观点,客观决定意识,行为受意识的支配。这一常识,都能理解,不论是防卫的行为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如果未

  注①贺轶民《法律信仰与程序功能》摘自《法制与社会》期刊号200501第一页

  能从理论的高度认识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往往会趋于主观认识的误区,很可能会出现七种不良后果。一是行为人出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误将不存在的暴力侵害当作存在暴力侵害而实施防卫,侵害了无罪过者,造成“假想防卫”,这在理论上叫做“事实认识错误”;二是对尚未发生的侵害即未着手或未进入现场的侵害提前防卫,造成对他人的人权的侵害,可称为“提前介入”;三是对已经停止或者说无力继续的不法侵害实施事后的防卫,触犯刑罚。这叫做“错过时机”;四是超过必要限度。加重了对致害人的打击强度或者说是打击力度。出现防卫过当,这可以说成是把握火候不到位。五是防卫中侵害了无辜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这叫做防卫客体不适格。六是司法实践中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过当;七是把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或“械斗”对待,导致防卫人的合法行为被误认,扩大防卫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程度,这叫做定性错误。诸如不良后果之类,一言难尽括。不再累述。但毕竟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上述不正常现象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追求,其根源在于对正当防卫概念及内涵的理性认识不到位,只有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内涵,形成正确的防卫意识和理念,才能消除上述弊端的发生。那么,将有两上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是必须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二是如何提高理性认识,并树立起防卫意识,在此,针对第二个问题作思考分析:

  首先,应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奠定理论基石。

  何为防卫?防卫一词可从辞源辞海中找到解释,是自卫自救之意,如果从较宽泛的角度讲,就是本能的自护与有意识的以攻为守的行为。笔者认为,我们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表现形态,比如:从是否具有对抗性的攻击性而讲,其形态有:(1)本能保护,即出于生理正常机能作用,在外界侵袭时的一种条件感应反射动作。也就是有文章引用让雅克、卢梭所说的“任何动物无非是部精巧的机器,自然给这部机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动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切企图消灭它或干扰它的东西实行自卫”(注②)。这种动作或说自卫自护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意识特征,不是自觉的行为。“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动物自身的防卫本能也在人类身上得到继承,但是有意识的行为活动使人与动物的界限得以划清”(注③)。所以说这一行为形态,自然不属于正当防卫概念上的防卫。(2)自觉的防卫与自救。这种防卫形态是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自觉行为活动,才是正当防卫意义上的形态。这种防卫形态,因以主观因素为标准,所以说防卫过当,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也是防卫的具体形态。若按是否可以进行防卫来划分,则区分为法律许可的防卫和不可实施的防卫,如公务行为和自伤行及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其具体含义是什么?我国97年3月14日修订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它的内涵十分清楚。从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去分析,或者说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即保护的客体,就是保护国家的、公共的、自己的、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利,出于对上述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动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法律授予的权利,即正当防卫是具有目的性和合法性的双重特性的。似乎有一点是值得分析和了解的:即“其他权利”。其他权利指什么样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指民主政治权利,笔者赞成这一观点。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利是国家法律明确保护的最基本的也是主要的权利,就刑法的具体规定而言,民主权利没有明确列出,究其原因,有研究者认为:不是立法者

  注②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文页:第一页

  注③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文页: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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