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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4)

时间:2012-12-11 10: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正当防卫制度沿革已久,在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注⑦)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注⑧),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本能与大脑共同支配行动是

  正当防卫制度沿革已久,在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注⑦)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注⑧),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本能与大脑共同支配行动是人类区别于动物本能之外的理性特

  注⑦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注⑧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征,人类社会出现后,人的防卫行为被赋予具有能动性的社会属性,其价值在于维系原始社会和特定群体关系,奴隶社会形态出现后,同态复仇被以理性的形式肯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法,古代中国的汉唐时期,均有初级形态的防卫制度,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其社会价值在于维护各个社会形态的秩序稳定。

  历史发展到现在的法制时代,正当防卫制度又经过了“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社会本位的正当防卫的法律价值追求又有了全新的内容。理论家们将其价值中心表述为“个人防卫的私权合法化”和“正当防卫的社会一体化”,从我国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保护对象已由个人私人权扩大到国家社会整体利益,这种量的变化,正是本位变化的表现,这是法治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其结果必然是:正当防卫制度应追求全方位的价值,防卫意识必然是一种防卫权的行使与防卫义务的履行互为一体的整体社会意识形态。

  笔者在学习和社会实践中体会到,正义、平等、自由是法的主要价值内容,而作为一项刑法制度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法制社会中又有其特定的价值追求。一是“秩序”,二是正义与人权三是效益,秩序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最直接的社会价值,同样道理,也是正当防卫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存在的要求。正当防卫必须以加大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扩大防卫的范围,鼓励合法的正当防卫私权的行使,稳定社会秩序为价值追求。正义与人权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平等与自由是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视同仁原则是正义的具体体现;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与平等自由紧密联系,法律是人权的最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手段,正当防卫制度是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得到保护人权,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它的效益价值则要求行为人为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树立个人保护意识,防卫观念,同时为保护国家、公共及他人的利益树立起整体防卫意识,或者说义务观念。只有个人意识与社会防卫意识合为一体,包括司法者的正当防卫观念,才能实现正当防卫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追求。这是由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刻内涵所决定的。因为正当防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仅包括私人利益的目的,同时也包括为国家、公共或他人的权利免险而进行防卫,这种权利的行使,同时也应看作是一种社会义务,即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如果缺少这种以社会为本位的防卫观念行为意识,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价值将不可能实现。举出一例,足可说明这一观点:

  2005年2月,在笔者所在的安阳县水冶镇地区发生了一起抢劫巨额现金案,一对男女夫妇携款20万元专车行至安林路最为热闹的县一中西圆盘东时,停车进厂,在大白天被三名尾随而来的歹徒持凶器劫走全部款项,当时被害人是乖乖的递出了现金,毫无反抗之意,周围的过往行人则是无动于衷,没有一人能大胆的喊一声“捉贼”,没有一辆车停下来或帮助追赶。一片麻木景象。仅此一事足以说明现实中个人防卫意识、公众的社会防卫意识低落到可叹可悲的境地。建立安定、详和的社会秩序,给社会防卫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主张的增强群体防卫意识,大胆实施正当防卫的观点,不应被质疑。

  三、正当防卫行为的正确认定和司法者意识

  执法制度的健全,是体现立法本意实现法律价值的关键。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实施,在行为人正确采取防卫行为的基础上,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和防卫理念。司法工作人员的正当防卫意识观念,是实现正当防卫价值的关键环节。

  笔者不敢妄言社会治安形势,但就所耳闻目睹到的体会,私下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在自己或他人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司法部门在认定和裁判案件时,行为的当事人,辩护律师不惜余力的以正当防卫作辩护,但真正能够以正当防卫定案、免除刑罚的案件很不多见。我曾接触过一个这样的案件:甲乙两人在一个民间剧团跟班打杂,关系较好,一日下午甲说乙偷用了他的打火机燃气,乙否认。甲自恃身高马大,体魄健壮,上前打了乙两耳光,遂后双手卡住乙的脖子,乙刚16岁身小力薄,挣扎几下无果,出现窒息难忍,面对1.8米高的甲不松手之紧迫状态,乙从上衣口袋内掏出先天购买的削苹果用的1寸余长的果刀,向前无目标的扎了一下,甲松手后要追打乙,乙逃至野外。甲坐在地上,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甲系前心壁破裂致死。被告人及辩护人称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这种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要么乙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观点不被接受;要么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司法者没有以行为者与认定者两者角度的辩证统一去分析案情,认定案件性质。两种意识没有达到和谐统一,只站在司法认定者的角度,按有罪推定的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有人会一味的将防卫的辩述当作行为的推脱责任之辞,这种意识观念是十分有害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首先要求防卫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奠定事实基础。其次,作为一个司法认定者,更要准确的掌握正当防卫的要件,奠定理论基础;同时还要克服某些“打架就是故意伤害”等意识偏见,奠定思想基础,进行必要的换位思考,全面分析,将行为人的意识和认定者的意识有机结合,客观认定案件性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误将正当防卫当“互殴”或“械斗”,跳出有罪推定的陈旧观念误区。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才能实现,放出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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