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疏忽而是基于更深一层的考虑,(注④)。笔者赞同此说法。正当防卫的起因,即引起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应当严格把握,从正当防卫概念中不难理解,就是行为人遭到了不法侵害,从刑法理论讲,不法侵害根据其程度来自两个方面:即一是暴力犯罪,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注⑤)。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对于暴力犯罪,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大家可以说是有共识的,无可非议。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不合法的,具有侵害性的,可以造成侵害的行为属于不法行为。自然应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否则,防卫客体的外延受限。理论界有人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具有侵害性的行为”也列入不法行为,笔者认同这一观点的理由是,长期以来,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其所作所为,有的连治安案件都构不成,法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无法介入,直接后果是导致不法分子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着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可防范畴之外,将失去正当防卫制度的“秩序价值”。将无法实现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驱恶扬善,弘扬正气,见义勇为之立法目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不尽完善。所以,我认为不法侵害不仅包括暴力犯罪,同时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及其他没有法律明确制裁规定,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的行为。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现实的防卫理念。防卫的客体就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所指向的抗击对象。法律业内对此论述精辟,大致有以下几种认识观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行为”或者说“不法侵害人及其侵害行为”。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不法侵害者,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也就是行为主体,“不法侵害行为”即某行为主体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动态动作。人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不法行为来自于不法侵害人的主观动机,只有对 注④陶苏鹏著:《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文页:第一页 注⑤朱永德著《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不法者实施侵害性的攻击,才能抑制消灭不法者的主观意志,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同样道理,如果不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式或手段去防卫,而实施与之不相对称的并且对侵害行为毫无制控力的行为,则较难达到适时、适度的防卫效果,达不到消灭、抑制侵害行为的目的,而受害人的损害正是来自于活动的行为,应当针对不法侵害行本身,如动物在特定情况下(被唆使)侵害人身安全时,则很难去针对侵害人了,只有在紧急侵害下,先行消灭动物的侵害行为。我认为,防卫的客体应是“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行为”,作整体概念理解,不应分割开来。 为了正确行使防卫权和正确认定防卫行为,在理解防卫客体时,还应当结合大家关注的问题考虑到对来自于以下几种情况的不法侵害是否可实施防卫行为:(1)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单位;(3)动物侵害;(4)防卫过当。众说不一,我想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谈一下自己的理会和认识:(1)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来自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理由是: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不可否认,弱势群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不负刑事责任,但受害人在遭到弱势群体的不法侵害时,一味的不许防卫,受害人的防卫最终因无其他法免险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受害人又处于无援的孤立弱势地位,侵害人事后不负刑事责任,有悖于法律在平等保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平等性原则。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一男青年连杀三女(其中一个是五个月年龄)震惊安阳地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个精神分裂症鉴定书出台,凶手被释放。事后,据群众讲,该青年殆贻害乡里,人们是“见虎色变”,后果十分明显:不法侵害者更加狂妄,受害人叫苦不迭。有损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取向。况且,受害人在危险突发之际,很难准确的鉴别侵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对待上述客体应当在无法采取别的措施排除危害后果出现的情况下,可以适时适度的实施防卫。(2)对单位实施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有能力制止侵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可以将单位“职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当作工具行为进行防卫。(3)对来自动物的侵害赞成大家的理论观点,即要区别对待,对动物主人的唆使行为作正当防卫处置。其他动物侵害可作避险处理。(4)对防卫过当,不应实施“反防卫”。我们知道,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在于,二者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主观恶意不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是法律授权的合法侵害行为,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防卫是统一的共识。再者,防卫者在不法侵害发生的瞬间,仓促还击,很难有思考的余地和空间去准确地把握防卫行为的方式和对击强度,过当或欠当的可能性都客观存在。可以说,增大对不法者的侵害的恶意不大。《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也明确了对防卫过当的处理规定,立法本意十分明显,意味着过当的后果是受司法机关制裁的,不是由私人的反防卫行为来制裁。不允许对过当行为再进行防卫。否则,侵害者的“反防卫”只会导致案件的扩大化和升级。导致双方无休止的互相侵害,从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讲,《刑法》20条第2款的规定恰到好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