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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防卫者的角度来看,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及其强度是否必要,应当根据人们一般的生活经验来加以考察。法律解释者需要考虑,假如一般人处于防卫者的地位,当面对案件发生时的那种具体境遇时,采取何种措施是合情合理的呢?张某某防卫措施的适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得到证明。第一,就防卫人所用的工具来说,胡、罗二人抢得项链后骑摩托车逃走,这时张某某身边最为便利的追赶工具就是自己正在驾驶的轿车,况且也只有使用轿车才可能追上高速行驶的摩托车。第二,就防卫人所采取的手段及其强度而言,与张某某同行的两名群众已经在追赶的过程中责令胡、罗二人停车,但他们非但不听,反而高速蛇形行驶试图摆脱追赶,于是,张才不得已实施了短距离并行逼堵的方式。即使在这时,张也只是希望逼停歹徒的摩托车,而并没有实施直接的撞击。 最后,以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一般人的公平观和道德感对以上两方面事实进行综合评价。为什么人们会说:“如果劫匪真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应该停车放弃逃跑,……我们不去指责劫匪自己对生命的淡漠,反而将责任强加于见义勇为的司机,又何忍其心?”(32)“如果真的追究了张某某的刑事责任,那以后哪个还敢去见义勇为?”(33)原因就在于:第一,只要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一般社会观念上被认为是适当和必要的,那么就意味着他对防止不当结果的发生已经尽到了义务。此后再出现任何严重的后果,那都是不法侵害者铤而走险、咎由自取的结果。不法侵害者作为一名公民固然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但法律不能因此而走向一个极端,要求防卫人必须负责保护他的人身不受任何伤害。正如罗克辛 (Roxin)所言:“假如小偷们知道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生命危险,那么,这无异于在鼓励最严重的盗窃。”(34)在张某某案件中,短距离逼堵行为是在防卫人仁至义尽但毫无收效的情况下,为阻止犯罪嫌疑人进一步逃窜而使用的必要而正常的措施。假如这时法律还一味地强调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也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那么就无异于要求张某某等人放弃追赶(35),但任何一名具有基本正义观念的公民都不会接受这样的结论。第二,中国人长期以来信奉“见义不为,无勇也”(36)的道德标准。同时,在当今这个互助精神日渐淡薄而治安状况尚未根本好转的社会,人们自然希望看到更多惩恶扬善的义举出现,所以也期待法律能对保护他人利益的防卫者给予更多的宽容。曾经有学者提出,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等罪名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条有效途径(37)。但是,与其通过在立法上扩大惩罚面的方式强制一般公民去履行救助义务,还不如对刑法中早已存在的正当防卫作出更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从而以赞许和鼓励见义勇为的方式弘扬公民之间的互助精神。第三,防卫人在行为时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所以急迫的情形也不容许他去周全地把握分寸。刑法解释“不能以事后对客观环境和双方力量对比的冷静判断来苛求防卫人,而必须设身处地的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否则就是强人所难,给见义勇为者设置障碍”(38)。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因为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伤的结果,仅仅因为单方面强调对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就认为防卫行为过当,那就意味着行为人要么停止防卫,要么在防卫时处处小心、全程保护侵害者的人身安全。这样一来,法律岂不成了不法侵害者的护身符?“正没有必要向不正让步” (Das Recht braucht dem Unrecht nicht zu weichen)(39)的法律精神又如何得以彰显? 行为无价值论的首倡者韦尔策尔(Welzel)曾经指出,法益侵害说偏重于结果的无价值,以为侵害法益就是违法,这不仅是以偏概全,同时也不能充分说明违法性的本质。“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必须发挥生气勃勃的正常机能,可知法律所禁止者,仅是有秩序的社会生活中超过正常机能的必要限度的一切侵害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纵发生某种程度的法益侵害,既系无从避免,如属于社会相当行为,仍非违法。”(40)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一旦出现不法侵害者死伤,就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人就一定要负刑事责任的现象(41)。这实际上就是只重视客观损害结果,而忽略了对行为方式的社会相当性和民众认同感的考量。难怪在对张某某案件讨论的过程中,有网友就对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提出质疑:“请问中国的法律‘专家’:在见义勇为中我怎样才能掌握好那个‘度’?”(42) 五、结语 “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往往以为自己是在代表人民说话,但实际上我们往往是从自己的生活境遇出发思考问题,或美其名曰,要启蒙。我们往往依据一种所谓的普适的原则来说话,我们往往并不真正理解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究竟需要些什么。”(43)也许是为了法治意识的早日普及,也许是为了对中国古代那种在西方法治原则看来是有损制定法权威的“法本原情”传统进行清算,我们的刑法学一直以来似乎过分渲染了国法与人情之间的冲突,过分强调了法律理性思维与大众一般观念之间的对立。然而,只要维护社会的正义观念和基本伦理仍然是刑法的重要目标,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断接近实质正义并合理解决现实问题是刑事司法的努力方向,只要刑法学者是以建立公众对刑法的信仰为己任,那么刑法解释学就必须对普罗大众的朴素情感和一般认知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关注。张某某案件揭示了正当防卫中法律解释与公众观念相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也为刑法学其他领域的解释提供了启示。 注释: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