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见胡强、张晓东:“见义勇为反被诉犯罪法院判决张某某无罪”,载《法制日报》2005年12月8日;“‘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成典型案例引发各界关注”,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1日。 ②参见“‘的哥’撞死劫匪是义举还是犯罪”,载《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05年4月2日。 ③参见“‘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成典型案例引发各界关注”,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1日;尹晓华、岳川、吴军:“见义勇为的困惑”,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31日。 ④参见尹晓华、岳川、吴军:“见义勇为的困惑”,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31日;王刚桥:“法律豁免见义勇为‘伤害’有理有据”,载《羊城晚报》2006年9月2日。 ⑤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⑥[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⑦周光权:“论刑法的公众认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⑧顾婵娟、刘金平:“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⑨[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5页。 ⑩尽管法学家们的确是在真诚地为实现中国的法治而奔走呐喊,但是目前不少民众却对刑法专家的意见抱有一种不信任、不理解甚至是反感的情绪。我们只要关注一下报刊和网络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对刘涌案件的争论中,还是对张某某案件的讨论中,这种情绪都是非常明显的。对于民众和专家之间的这种隔阂,我们恐怕不能简单地以一句“曲高和寡”掩饰过去,事实上法学家自身就有不少值得反省之处(参见林东品:“刘涌案折射出法学家的悲哀”,载《检察风云》2004年第2期)。我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以往的刑法解释缺少了对普通民众正义观念的体察,缺少了对一般人是如何看待法律问题的关注,因而导致人们感受不到刑法学家是在为他们的利益说话,感觉不到学者的理论是在为自己营造一个更为公正和安全的社会环境。 (11)黄丁全:“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12)[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4-75页。 (13)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82、105、162页。 (14)[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15)张武举:“刑法伦理解释论”,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1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17)参见[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24页。 (18)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页。 (19)尹晓华、岳川、吴军:“见义勇为的困惑”,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31日。 (20)参见“‘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成典型案例引发各界关注”,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1日。 (21)“‘的哥’撞死劫匪是义举还是犯罪”,载《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2005年4月2日。 (22)参见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页;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2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7-618页。 (24)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7页。 (25)王钧:“刑法解释的常识化”,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6)周光权:“被害人使用强力夺回被抢被盗财物的处理”,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页。 (27)[日]大塚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28)[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29)尹晓华、岳川、吴军:“见义勇为的困惑”,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31日。 (30)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8页。 (31)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32)王刚桥:“法律豁免见义勇为‘伤害’有理有据”,载《羊城晚报》2006年9月2日。 (33)“张某某见义勇为被告案”,载 imlawyer. org/ReadNews. asp? NewsId=200/2006年12月15日。 (34)[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页。 (35)有学者就认为,见义勇为值得肯定,但“见义巧为”或“见义智为”更值得提倡,张某某应当采取尾随跟踪、记住车牌号筹办法,将自己了解的信息告诉警方,由公安机关来处理(参见余义勇、吴军:“市民张某某成被告引人关注”,载《四川日报》2005年10月26日)。但是国家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等紧急行为是合法的,就是为了鼓励公民在无法立即得到国家机关法律保护的紧急情况下及时地维护法益。按照这位学者的说法,一切正当防卫都是不必要的,人们只需等待国家机关的保护就行了,这显然是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和民众正义观念的。 (36)《论语?为政》。 (37)参见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38)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 (39)[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40)黄丁全:“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 (41)参见周光权:“论刑法的公众认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80页。 (42)“请问中国的法律‘专家’:在见义勇为中我怎样才能掌握好那个‘度’”,载2006年12月18日。 (43)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责任编辑:admin) |